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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铭软件存在违法事实 公司及多名高管被罚19万

2018-11-29 10:43:38 来源:新浪财经

1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一铭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铭软件)因销售款项还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情况下,确认销售收入导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应收账款等款项,公司及多名高管被广西证监局共处罚款19万。

经查明,一铭软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铭软件在收取2016年“一铭正版软件管理系统V3.0”“一铭服务器操作系统(7.0)”“一铭桌面操作系统(V4.0)”等相关销售款项还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与产品所有权有关的重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的情况下,确认对佳电(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电公司)销售收入,导致一铭软件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41,862,777.77元、应收账款47,510,066.50元、应交税费14,121,989.47元、营业税金及附加854,000.67元、所得税费用5,930,909.04元、递延所得税资产220,407.53元、资产减值损失1,469,383.50元;导致一铭软件2017年半年报虚增应收账款36,126,146.50元、递延所得税资产167,595.53元。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五条规定:“证监会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格执法,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六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广西证监局表示,一铭软件未真实、准确披露2016年年报和2017年半年报的行为,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已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所述违法行为。对一铭软件未真实、准确披露2016年年报和2017年半年报的行为,一铭软件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余时均,董事、董事会秘书黄珍,时任财务负责人黄彦林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调查过程中,涉案当事人配合调查,且一铭软件已主动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对多计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了更正,并于2018年6月26日进行了公告,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同时,由于一铭软件的股东人数相对较少且持股集中,该违法行为本身对投资者和市场造成的危害程度较轻。上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一、对一铭软件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二、对余时均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三、对黄珍、黄彦林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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