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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因出游被强制消费拒付旅游款 旅行社将其告上法庭

2015-05-27 10:07:08 来源:荆楚网

昨日上午,黄石武汉路,一老人正在看旅行社推出的特价游

黄石一家旅行社推出的特价游线路

组团赴泰国旅游,被强制消费1300元,比合同约定的金额多了一倍。黄石3位女游客因此拒绝支付剩余旅游费用,被旅行社告上法庭。昨日,楚天时报记者就此事进行了调查。

泰国游起纠纷,旅行社状告游客

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查明,2014年10月21日,黄石市民程女士、邓女士、朱女士等17人欲组团旅游,她们以同事孔女士为代表,与宜昌大三峡国际旅行社黄石分社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约定这17人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泰国曼谷芭提雅双直飞6日游。

同年11月9日晚9点10分,17人旅游团从武汉搭乘航班飞往曼谷。11月14日上午7点15分,他们从曼谷乘坐飞机返回武汉。旅游费用原价为4580元/ 人,享受优惠价2580元/人。同意自费,同意加点,旅游费用出发前预付1500元/人,余款返回后付清。孔女士在发团前按照1500元/人向旅行社支付了17名团员的旅游费用。

行程表中第二天的景点包含阿兰达皇家博物馆和五世柚木行宫,但程女士等17人并未到上述景点游玩。

2014年11月13日,程女士等人出具证明,载明由于行程中阿兰达皇家博物馆及五世柚木行宫周一不开放,故补上大理石馆和皇后博物馆。旅行社在行前说明会上告知程女士等人自费项目的最低价格是600元/人,但团员们实际消费金额为1300元/人。

行程结束后,旅行社与程女士等团员因剩余旅游费发生纠纷。经协商,部分团员与旅行社达成了退款600元的和解方案,但程女士、邓女士、朱女士三人不同意此解决方案。2014年12月16日,孔女士将其代收的剩余旅游费退还给了程女士等3人,金额为1080元/人。

今年元月15日,旅行社将程女士、邓女士、朱女士三人告上法庭,要求其补交剩余旅游费1080元/人。

旅行社:被告系自愿消费

上月,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院经审理认为,程某等3人抗辩称原告违反诚信原则,采取不公平竞争手段签订合同,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法院由此认定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成立且生效;原告按约定组织完成了泰国的行程,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旅游费用;关于变更航班的问题,被告无证据证实;关于变更景点,原告提供证明证实征得被告等团员的同意;关于强迫自费的问题,被告虽然提供了同行团员的证言,但证人未出庭作证且与被告等3人有利害关系。因此,被告提出的违约抗辩理由证据不足。法院最终判决程某等3名被告各向原告支付旅游费1080元。

昨日,宜昌大三峡国际旅行社黄石分社总经理董胜利说,他们规定的保底消费是600元/人,但被告消费了1300元,是被告自愿的,是其签了字的,“旅行社没有过错”。

游客:为了争口气,已上诉

昨晚,楚天时报记者联系上了三名被告中的朱女士。她介绍,17人旅行团成员都是黄石市排水管理员工。单位每年的公休假,同事之间都会组织自费旅游。她说,目前她们3人已经上诉,二审还未开庭。“打官司不是为了钱,就是为了争口气。”

朱女士介绍,她们在一审起诉过程中,3人提出了三点抗辩意见。

一是原告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低价诱骗消费者参团境外游。2014年10月,被告所在单位共17人准备组团赴泰国旅游,并联系了一家旅游社,报价是每人2780元,加上自费1280元,共计4060元。后来,是原告找团员孔女士,让其以每人2580元报价,加上自费600元,共计3180元,并口头承诺先付一半费用,玩得不满意余款不要。被告相信了原告,委托孔某与原告签订了旅游合同。但原告改变出发时间和航班,随意更换旅游景点。

二是原告伙同境外导游强迫消费,给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按合同约定,第二天的自费项目是600元/人,但境外导游不同意,说被告等人是在开玩笑。并威胁称,团员在酒店不准出门,否则出事他不负责等。被告违心接受了对方的要求,无论去不去都要强制消费1300元。泰国旅游最后一天,境外导游拿出一张《贵宾卡满意表》,强迫被告等团员签字,有两人签了“不满意”,境外导游要求重签,被告等人全部签了“满意”。

三是原告违反了我国《旅游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在签合同时口头承诺玩得不好余款可以不要。事后,原告多次发短信打电话赔礼,说这次旅游他们做得不好,余款1080元愿意退还600元。但被告坚决不同意,要求原告按承诺办事。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700元。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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