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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打着创业幌子刷单 一年非法获利近百万

2016-09-27 09:13:27 来源:中国青年报

“不要着眼于眼前的蝇头小利,要学会保护自己”

2013年,“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中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了界定,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铜陵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警官王磊表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此类行为的定罪标准,情节严重的则构成刑事犯罪,大学生切莫因贪利试法而遗憾终身。”

安徽致远律师事务所方爱国律师认为,刷单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刷客帮助刷单,导致消费者对网店的信誉产生了误解,没有了解到最真实的情况,最后可能造成消费者权益被侵害。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在消费者无法了解真实情况下的交易,卖家的商品可能远远低于买家的预期,商品与买家的付出完全不对等,消费者最基本的公平交易权无法保障。刷客们已经成为卖家欺诈消费者的帮凶,他们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的责任。

此外,这种刷单行为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即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刷单行为中,卖家通过刷客的“作弊行为”提高自己的信誉,造成商品热销的假象,引诱其他消费者购买,这种不正当的手段导致市场混乱。

方爱国提醒道:“现在,大学生已经成为刷客的‘主力军’,这是一种不正常现象。他们不仅成为无良卖家的‘帮凶’,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大学生被黑心中介、卖家诈骗的案例更比比皆是,最终得不偿失。”

据合肥当地媒体报道,今年9月16日,合肥某高校的大学生小王打算做一个“刷单”兼职,在“雇主”的要求下先后交了7000多元“保证金”,结果对方“失联”,小王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

方爱建议,大学生一定要认清现实,提高法律意识,不要参与网络刷单的违法行为,不要着眼于眼前的蝇头小利,要学会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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