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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爆诈骗大案 490万借款被卷走索赔无路

2016-11-14 10:29:07 来源:北京时间

法院判定中行存过错 但两次均败诉

事情发生后,谷奔公司以保证金账户重大操作失误,将中行仲恺支行告上法庭。法院一审、二审认为,中行业务方面存在一定过错,但没有认定为违法,驳回了谷奔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判决)

对于法院的判决,谷奔公司显然不能接受。李明告诉北京时间记者,“我公司转入的账户是保证金账户,未在人民银行备案,不是结算账户。该账户的所有权、控制权都在中行,实际上是中行的内部保证金账户接收到了我公司误转入中行不应接收的款项,随后被尚联达所骗,将非尚联达款项误交付给尚联达后造成款项无法追回的事实。”

北京时间记者了解到,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支付和融资工具,具体到实例,如企业向银行的融资100万,银行既可以发放100万元贷款,也可以签发给企业面额100万的承兑汇票。企业拿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可以用票据支付资金,也可以向银行换取现金。在此过程中,银行根据企业在开户银行信用等级的不同,要求企业缴纳足额的保证金。被骗走的490万就是尚联达以保证金名义借出去的。根据人行规定,保证金账户不是结算账户,不得操作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

李明提出,法院认定的该账户“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此没有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说法是明显错误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明确规定进行结算的账户必须按《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开列并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进行结算。中行用非结算账户作结算使用就是违反国家的现行法律。但是,经尚联达申请,资金从保证金账户转入非原缴存账户,工行仲恺支行用非结算账户作结算使用是违反国家的现行法律。

北京时间记者第一时间向中行做进一步了解。

中行称,“尚联达公司在银行并无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即此笔资金不存在对应的质押担保业务,在我行尚未为尚联达公司开立新的银行承兑汇票之前,并未建立相应的业务关系,故此笔资金不属于保证金账户资金。”

保证金账户里的资金不属于保证金账户资金,对于中行的这种说法,李明并不认可。其同时告诉北京时间记者,当发现490万被诈骗,他积极向中行多位员工核对保证金账户的性质。“我当时还联系了吴科长(现中行惠州分行风控条线副行长),他说这个账户理论上不能做结算,但偶尔做一下也没多大关系。”

李明提出,杨波涉嫌诈骗罪刑事案件里中行员工等证言也证实了,他们向其保证过,钱汇到涉案保证金账户后,就成为了保证金,是无法被转走的。

“工行明知涉案490万元资金是我公司转入的,却仍违反规定的接受了资金,又协助尚联达公司一起游说,从而使我公司的涉案490万元资金被骗走。”李明表示。

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第31条规定,“保证金账户不得接受以现金或汇款形式直接缴存,而必须使用开票人的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划转。”因此,李明主张,仲恺支行应严格审查该490万元款项的来源是否属于尚联达公司按转账方式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内划转,但在本案中,既没有审查来源,也未对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照“原路退回”的原则退回保证金,其属于严重的过错行为,应赔偿谷奔公司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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