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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目录+医保支付标准将出台 药品价格继续下降

2016-12-16 09:09:15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近日,安徽省卫计委重新调整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医保支付参考价。12月8日,安徽省卫计委、药监局等机构联合下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对《2015年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限价(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药品进行价格调整。

医保目录+医保支付标准将出台

“医保支付标准”是指三大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员在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时,医保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基准。医保基金根据药品的支付标准及医保支付规定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合称“定点机构”)支付药品费用。

根据通知要求,质量层次倒挂品种要调平。按通知要求,“医保支付参考价调整后,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材质,不同质量类型的药品,出现价格倒挂的一律作调平处理”,这意味着较低质量层次的药品价格不得高于较高质量层次的药品价格。

业内人士分析,安徽此规则若全国推开,可以推测未来省平台很有可能不再开始招标,现有的招标价格可能会成为省平台沿用的“门槛价”。同时,医保支付价将成为各省药品控费的主要手段,这一手段会在2017年全面开花,通过采购金额的总额限制来使企业服从医保支付标准情况的可能会越来越多。

事实上,在国家层面,“医保目录+医保支付标准”联袂出台的可能性也非常大。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近日表示,“医保支付标准将与医保目录一起出台,人社部等部委制定规则,省级政府制定具体政策,统筹地区制定支付方法。”

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曾表示:“在国际上,医保支付标准有很多比较成熟的经验,我国一些地区也先行进行了这方面探索。人社部在总结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已经起草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实行规则,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了意见。”

同类价格比较或将被引入

一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在业内传播。如果说此前的医保支付注重支付方式的调整,比如说总额预付,那么此次调整则更注重支付制度的改革,比如说支付原则、范围等。

按照这一版本的《意见》内容,已通过一致性评价或者质量差异较小的药品,原则上按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称(相同剂型、规格)的药品,按最小剂量单位制定该通用名称药品统一的支付标准,逐步通过选取代表药品并计算差价比价的方式,确定同一通用名称下不同剂型、规格的药品的支付标准,有关规则可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执行,仅限于儿童使用的药品应单列代表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专利、独家药品,谈判确定支付标准。

同时,同类价格比较或将被引入。支付标准主要依据药品实际市场交易价格、数量等因素制定,也可以探索引入同类药品价格比较、其他地区价格参考、药物经济学评价等因素和办法,通过加权平均、中位数或者分位数等方式计算相应品规的平均价格,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支付标准。支付标准要根据药品实际市场交易价格、药品实际供应及使用情况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国家卫计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顾雪非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也称“基准价”,有的国家称之为“参考价”。医保支付标准是根据药物在治疗效果上的等效性和临床上的替代性,将具有可替代的药品进行分组,按照某个基准价确定各组药品的医保补偿水平。

“严格意义上说,医保支付标准不是一个定价系统,而是一种补偿机制,它是一种通过限制医保补偿水平实现对药品费用进行控制的政策,通过减少对高价药品的需求(从需方)和刺激药品生产者主动降价(从供方)两方面来降低参考定价制度所涉及的药品价格。”顾雪非表示。

药价继续下降将成未来趋势

对于业内尤其关注的支付标准的使用,《意见》将其分成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实际销售的价格等于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均以支付标准为基础支付费用;二是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实际销售的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以支付标准为基础支付费用,参保人员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支付费用;三是按药品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的情况下,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出售药品的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仍以支付标准为基准支付费用,在临床必需、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参保人员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准,按照医保规定的个人分担比例支付费用。

“如果真如征求意见稿所言,那么不管政府是否允许二次议价,医疗机构一定会进行议价。因为每议下来的一分钱,都将是医疗机构的收入。同时,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也将难以实现院内销售。”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牛正乾直言,上述规定可以通过一组正向激励措施,鼓励医疗机构采用物美价廉的药物,以促进药品在市场上的价格形成,同时实现合理用药。这意味着药品价格继续下降会是未来的趋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医疗服务管理处处长段政明表示: “支付标准不是价格。药品价格是市场交易形成的,医保部门只能通过制定支付标准,间接影响药品价格形成。” 他说,“‘实际市场交易价格’并不等于中标价。我们会要求医疗机构报送药品销售实际情况,包括品名、规格、数量、价格等。”段政明说,至于一些创新药物,“我们会参照其在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以及日本的具体销售情况和销售价格”。

业内人士表示,《意见》最终目标是要有利于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减少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直接干预;要有利于医保、集中采购等政策的衔接配合,要调动定点机构主动降低药品采购价格的积极性;要有利于促进公立医院改革, 完善各项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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