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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陷"兑换手机"变卦门 做好事被说是欺诈?

2017-02-27 09:30:10 来源:中国青年报

每月供兑100部手机的解决方案是否合适?

沙正在“乐迷社区”发现不少相同遭遇的“乐迷”,他加入了其中一个维权QQ群,该群一度达500人上限,“这样的QQ群至少有两个”。向工商部门求助未果之后,2016年7月,曹木、沙正等80人以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了乐视方面。

4家被告系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乐视海韵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代理人称,前3家均只帮助推广活动链接,对活动具体内容并不完全清楚,真正的组织、运营者是最后一家公司。原告则认为,前3家旗下论坛、网站或微信公号发布了活动帖,也是活动的当事人。

沙正告诉记者,起诉之前,乐视客服曾联系部分“乐迷”,称可兑换一部“乐1S”手机,条件是需要签署一份《和解协议》。“乐1S”比“乐Max”便宜,乐视商城官网显示,“乐1S”手机定价1099元。

记者注意到,“乐迷”提供的前述协议未盖公章,甲方为“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出了乙方(即“乐迷”)不得追究责任、不得向工商投诉、不得起诉、不得发表不利于甲方名誉的言论等条款。

不过,在法庭上,可供兑换的手机型号多了起来。乐视方面代理人强调,公司领导同意兑换手机,每月可供兑100部手机,型号包括“乐1S”等。法官追问,这些型号价格是否有“乐Max”高,代理人答没有“乐Max”价格高,且该款手机已停产,“按照原告要求,我们可以想办法给他们兑‘乐Max’手机。”

法官还询问,是否“乐Max2”价格更高、配置更好,是否愿兑付“乐Max2”。被告代理人表示可再同公司商议,至于80名原告是否都有兑换资格,还需之后继续核对。

那么,每月供兑100部手机,多久可以让所有符合条件的“乐迷”都兑完?乐视有关负责人2016年接受《新快报》采访时称,符合条件的“乐迷”约6000人,不过乐视方面代理人在法庭上称,经统计,除去用打卡软件刷量的不合格用户之外,最后收获“乐米”并有资格兑换手机的用户,共一两千人。

按照这个说法,加之每月100部的供兑速度,大约要一两年才能让所有人兑换完手机。对此,一些“乐迷”接受采访时表示难以接受。乐视方面则强调当初未约定兑换时限。

乐视代理人:“做好事却被别人说是欺诈”

该活动是否为消费行为?乐视方面是否构成消费欺诈?这些问题在法庭上成为争议焦点。案件还将择期继续开庭。

“乐迷”的代理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左胜高、许浩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80名原告要求判决被告履行“兑换原告每人一部3999元乐视手机”的义务,并认为被告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应赔偿原告每人3倍费用,即11997元。

左胜高认为,该活动的“乐迷”是此前购买过乐视产品或服务的特定消费者,且春节期间连续16天“签到”“打卡”,获得相应的“乐米”,并希望通过一定数额的“乐米”兑换乐视手机,是一种消费行为,而乐视在其中前后不一的规则,其实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涉及的消费欺诈。

他援引今年1月6日颁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称, 消费者采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价款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当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因此网络上积分换购商品,也属于消费行为”。

乐视方面代理人回应称,兑换活动系乐视公司“回馈用户”的行为,是一种单方面的馈赠,兑换只需签到、回帖,付出的成本极低,应适用于合同法的要约条款,并非消费行为,更不是消费欺诈。

乐视方面代理人强调:“ 乐视兑换手机是做好事却被别人说是欺诈。”

乐视方面代理人解释,他们已“非常宽容”:活动原先要求须指定区域回复指定内容,现在只要回复内容都算数;原先“乐米”一年内有效,现在这批用户的“乐米”永久有效,分期兑付;除了该起诉讼之外,也有其他人提起诉讼或要求和解,现已兑换手机。

沙正、曹木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表示,他们想要的不仅是一部乐视手机或是3倍赔偿,而是乐视的道歉。原告代理律师称,因为原告人数众多,且案件拖延时间较长,是否同意和解方案需征求原告意见。(文中曹木、沙正为化名)

(记者 卢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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