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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10年首修 未涉及税率调整留遗憾

2017-03-01 09:22:26 来源: 法治周末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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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慈善法做到“无缝衔接”,正是此次企业所得税法修正的最主要原因。遗憾的是,修法并未涉及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问题。

“156票赞成、1票反对、0票弃权”。

于2月24日下午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这也意味着,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终于在10年后迎来了首次修正。

据财政部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我国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11175亿元,到2016年,这一数字已攀升至28850亿元。

“作为仅次于国内增值税收入的第二大税种,企业所得税法的修正有着现实意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指出,不过,此次修法主要是为了与慈善法的衔接配合,并非广泛意义的“大修”,对于广大企业关注的税率调整问题并未涉及。

与慈善法“无缝衔接”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次有关企业公益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成为修正案的核心内容。

修正前的原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意味着,对于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如果超出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则无法再享受免扣优惠,需要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三年结转’的规定对企业来说是有重要意义的,也有利于调动企业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刘剑文举例称,比如,某企业一年的公益捐赠额占到了年度利润总额的20%,那么依照新规,今年扣除12%的税额后,剩余的8%还可以转结到第二年,继续享受扣除优惠。以此类推。这样企业在进行捐赠特别是一些大额捐赠时就可以减少顾忌,能够加强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对此,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张天犁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举了一个直观的例子,假设某企业年利润为1000万元,2016年公益捐赠了400万元,依照旧规,只允许总利12%的120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修改后,除了当年扣除的120万元外,剩余的捐赠金额则可以继续通过2017年和2018年申请各扣除120万元,2019年扣除40万元,最终将所捐的400万元全部扣除。这样按企业所得税25%的税率来算,可以少交100万元的税。而修改前仅可扣除120万元的税,企业实际仅少交税30万元,修法后企业实际可少交税额70万元。

事实上,“三年结转”的规定最先出现在2016年9月1日实施的慈善法中,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刘剑文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与慈善法做到“无缝衔接”,正是此次企业所得税法修正的最主要原因。通过修法来实现与慈善法对接,完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在贯彻落实税收法定的原则。

那么,慈善法实施后到企业所得税法修正前的这段时期企业捐赠支出如何计算?

对此,张天犁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慈善法实施后企业发生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就可以开始享受三年结转扣除的优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发布可操作性的文件,细化具体内容。此外,为了更好地进行两法衔接,财政部还将提请国务院修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实施条例中对此次修订的一些条款作出具体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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