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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钱庄一年如何“搬走”9000亿?套路最直接

2017-04-05 09:57:31 来源:第一财经 

近年来,央行、外汇局、公安机关对地下钱庄的打击,保持着高压状态。一些“灰色资金”通过地下钱庄跨境流入流出,不仅对外汇管理造成严重影响和冲击,而且严重扰乱国家金融资本市场秩序,危及金融安全。

而另外一些诸如出国留学、境外置业等正常的资金转移需求,在“个人5万美元年度购汇额度”的外汇管理框架下,在不得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等等规定之下,非法外汇经营也在地下“疯狂”游走。

据广东省公安厅和外汇局最新公开信息显示,仅2017年以来,破获的案件涉案金额已近千亿元人民币。另据公安部此前公布,2016年共破获地下钱庄重大案件380余起,涉案金额逾9000亿元。

第一财经记者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信息整理发现,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被宣判的涉及“地下钱庄”的案例中,大量的“搬钱手法”高度相似,掩盖着资金的“暗潮涌动”:既有最常见的“对敲型”,即“跨境汇兑型”模式,也有境内汇集人民币境外ATM机取汇,还有通过壳公司、假贸易进行“公转私”的“支付结算型”模式,而进行黑市买卖赚取汇率差价的“黄牛”一直有其顽强生存的土壤。

手法一:“对敲”,套路最直接

第一财经记者通过对多个判例的研究发现,银行流水和转账记录是地下钱庄案件最重要的证据。除了少数判例是不法分子直接拿现金去地下钱庄兑换外币现金外,绝大多数汇兑都是通过在银行以不同人的名义开通账户进行转账汇款等操作。为了掩盖资金来源,地下钱庄往往会使用多人身份证开户,多的时候甚至达到好几百个。尤其在“境内人民币、境外外币平行交割”的“对敲型”业务中起主要作用。

2016年10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案例,涉案者用的就是这一典型手法:庞某利用在境内和境外银行分别开设账户的方式进行非法兑换美元和港元,并从中收取万分之五至千分之一的手续费。

从2013年开始,庞某先后在兴业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以不同名义开立账户。当有客户找他兑换外币时,只要按约定将人民币汇入庞某指定的境内账户,他便会通知境外同伙将外币汇入客户的境外账户中。如果客户想用外币兑换人民币,则需要将外币汇入庞某指定的境外账户中,然后庞某会将人民币汇入客户的境内账户中。仅两年多的时间里,庞某和其同伙卢某二人就非法买卖外汇金额近1.9亿元。

像这样的手法从表面上看,境内的人民币留在境内,境外的外币也没有入境,但实际交易已经完成。这种“对敲型”地下钱庄,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没有发生物理流动,通常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对敲型手法主要用于将境内的非法所得如走私、贪污等款项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至境外,以及在跨境贸易中通过地下钱庄逃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判决了两起对敲型地下钱庄案件,被告人庞某和崔某以各自住处为窝点,利用其本人和亲属的身份证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开立账户,并利用网上银行转账兑换港元。庞某的客户陆某于2011年通过该地下钱庄将走私的2000万元人民币款项转移至香港,他先将款项拆分成20万元至70万元不等的数目,然后分别汇入庞某控制的各个账户内,之后庞某将港元汇入陆某的香港账户中。

此案中另一名被告人崔某的客户卓某则是出于贸易需求,其在深圳经商时到香港进货需要用港元支付货款。2013年,卓某将140万元人民币汇入崔某交通银行账户内,后崔某将港元汇入卓某在香港指定的账户中。

手法二:以家庭为单位“里应外合”

境内外协同作案的手法常常是在境内银行开立数百个账户,然后通过境外的ATM机取出外汇。这些案例中,有些是以家庭为单位作案,包括夫妻二人联手,有些是一家三口,还有以回报率为诱饵怂恿亲朋好友一起干。

这种手法利用的是,离岸和在岸人民币的兑换价差,以及境内很多银行都提供境外取现免手续费的服务。长期以来,离岸和在岸人民币价差都在数十个点,比如,日前1离岸人民币可以兑换1.1297港元,而1在岸人民币只能兑换1.1288港元,两者价差为8个点;同时,目前全国共有70余家银行提供境外取现免手续费的服务,只要在境外带有银联标志的ATM机即可取现,但不同银行会规定每天第一笔或是每月前3笔/6笔免手续费,境外取款的汇率按所在银行提供的汇率计算。

2016年1月,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大案:浙江一对夫妻,丈夫陈义塔、妻子徐玉燕,以本人和他人名义,在温州等地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华夏银行等办理400多个银行账户用于买卖外汇,其中402个账户作为取现卡账户用于在澳门ATM机上取港元。徐玉燕负责在境内将资金通过网银汇至这402个账户中,陈义塔在澳门的ATM上取出港元,并卖给澳门大杨珠宝、鸿兴电讯等从事买卖外汇的店铺。这些店铺将相应的人民币通过境内银行账户汇入徐玉燕指定的账户,就此,从中牟取利差。之后,徐玉燕继续将资金汇至取现卡账户内,由陈义塔在澳门ATM机上循环取现,从而实现循环牟利。

经审计,陈义塔、徐玉燕夫妻二人非法买卖外汇数额为1.05亿余元,从中获利6万余元。两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和1年6个月,判处上缴所有非法所得并缴纳罚金总计12万元。

巧合的是,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又判罚了一起类似的用ATM机境外取款的案件。被告人徐某等利用自己及他人身份在温州、丽水等地农村信用社、民生银行、宁波银行等办理200余个银行账户用于买卖外汇。其中222个账户作为取现卡账户用于在澳门ATM机上取港元。其同伙将取出的港元卖给澳门鸿兴电讯等从事买卖外汇的店铺,澳门店铺将相应款项的人民币通过境内银行账户汇入徐某等用于接收卖港元所得的银行账户内(简称主卡账户),徐某等再将主卡账户内资金通过网银汇至取现卡,继续在澳门ATM机上循环取现,从中牟利。

经审计,被告人徐某等累计合伙买卖外汇总计1.39亿元人民币,从中获利近20万元。徐某被常山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判处两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总计12万元,其非法所得全部没收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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