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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以网贷助学为幌子 非法吸金2700余万

2017-04-14 14:04:18 来源:广州日报

以网贷助学为幌子非法吸金2700余万

以网贷助学为幌子,非法吸金2700余万,但实际向学生提供的贷款,还不到他们吸收到存款的一成。

有这么一家机构,两年之内,他们向650多人次的在校大学生提供贷款,数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以帮助这些学生购买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这是一家帮扶教育,让学生受益的金融机构?然而,事实并非多么美好。该机构董事长近日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了刑。

原来,这些贷款学生竟是这家机构向社会公众借款的幌子。两年内他们以此合计吸收公众存款2700多万元,向学生提供的贷款,还不到他们吸收到存款的一成。

贷200万元吸金2700万元

近日,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颇为独特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案。从法院的判决书中,记者了解到,2013年11月,胡某某成立了深圳市聚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聚财×公司),其为公司董事长。公司成立后主要在互联网p2p网站上经营余额E贷业务。

这种余额E贷主要是针对有贷款需求的在校大学生。有贷款需求的在校大学生先在该网站上发布贷款申请,然后经聚财×公司审核后,公司自行向学生支付现金,形成一笔贷款。截至2015年12月11日,该公司通过余额E贷P2P平台先后向650多人次提供贷款用于购买手机、电脑等产品,数额共计人民币243万元。

另一方面,该公司把这些贷款学生的数据打包在一起,再另行发布“助学优”、“高校乐”、“产品贷”等超额借款标,然后通过余额E贷P2P网站向不特定人吸收存款,并承诺给予14.4%~18%的年化利率。此年化利率已经是一般金融产品的两到三倍了。

同时,该公司在运作期间,为吸引投资人进行投资,还对借款标(大学生贷款)进行拆标和重复发标,截至2015年12月11日,该公司余额E贷P2P平台注册会员2万多人,向社会公众吸存款人民币2793万元。

相比之下,支付给大学生们的贷款还不到其吸收存款数的10%。申请贷款的在校大学生们看起来获得了不菲的助学贷款,实际上却成了这家公司对外吸收公众存款的筹码和幌子。

董事长和经理均获刑

2015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在聚财×公司抓获其市场部经理王某某,随后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

同时,该案中所有投资人的投资款剩余人民币35万元到期未领取,还有8名投资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某和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结合两人的犯罪情节、犯罪数额、悔罪表现、赔偿情况等,法院决定对胡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对王某某予以减轻处罚。最后,两人均被判缓刑,分别被处罚金30万元和20万元。

P2P平台纠纷大幅增长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新型的网络融资方式,将小额资金聚集与大额资金需求连接起来,日渐获得民众的关注,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P2P网络借贷平台呈现较高的法律风险,部分平台涉嫌违规从事金融业务、违法担保等行为,甚至有不法网站以网络借贷等金融创新的外衣掩盖其非法集资、高利转贷等犯罪行为,已经越来越多。

记者昨日从宝安法院了解到,2015~2016年,该院受理涉P2P平台纠纷民事案件16件和刑事犯罪案件35件,其中2015年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各4件,2016年民事案件12件和刑事案件31件,呈大幅增长的趋势。这些案件涉案总额已超过10亿元。

法官告诉记者,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任何机构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不能从事银行金融机构业务,但部分P2P平台除了提供关于网络贷款媒介服务以外,还非法直接从事吸收民间资金、高息放贷等金融业务,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部分P2P平台还以“高收益”为幌子,通过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等形式从部分民众借入大量资金或违规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再以高息对外提供贷款,通过采取预先扣除部分利息、采用复利“驴打滚式”计算利息等手段,实现“以高息揽储、以更高息放贷”的非法牟利目的。(原标题:“网贷助学”暗藏猫腻:平台非法吸金2700余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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