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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松替跑猝死案 法院采用“大合议庭模式”

2017-06-10 11:39:00 来源:法制日报

主办方是否侵权成焦点

随后,死者家属将案涉赛事的主办方、号码布转让者起诉至海沧区法院。今年6月7日上午,海沧区法院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庭审过程中,关于厦门文广体育公司以及李晓华对吴志钢之死是否构成侵权,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具体而言包括:被告厦门文广体育公司是否已经善尽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在比赛包发放、运动员检录以及比赛过程中的监管是否存在过失,相应的过错与吴志钢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李晓华转让比赛号码布是好意施惠行为还是侵权行为,该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相应行为与吴志钢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名原告当庭明确不要求尤冠瑜承担侵权责任;请求判决厦门文广体育公司、李晓华连带向3名原告赔偿吴志钢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3万余元。

3名原告认为,吴志钢当天使用从李晓华处转让的女性参赛号码布进入赛道参加比赛,吴志钢作为男性身着女性参赛人员号码布参加比赛并跑完了全程,整个过程中,厦门文广体育公司对吴志钢明显的违规替跑行为居然没有制止并终止其比赛资格,违背了最基本的监管义务。此外,厦门文广体育公司在参赛包发放、比赛检录等方面存在疏失,应当对吴志钢死亡结果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李晓华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报名参加比赛,又在赛前违规转让该参赛资格,违背了比赛名额不得私自转让的最基本的规程,李晓华亦应当对吴志钢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厦门文广体育公司答辩认为,其没有过错,对吴志钢不负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案涉比赛的检录行为与运动员在比赛中的猝死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吴志钢在比赛中没有受到任何外力施害,其猝死系偶然发生的不可预见之损害。厦门文广体育公司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履行了相应的社会责任。同时,李晓华与吴志钢、尤冠瑜转让号码布的行为侵害了案涉赛事的利益。

李晓华答辩认为,其与尤冠瑜系情谊关系,与案件其他人素未谋面。同意将自己参赛名额转让是好意施惠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与吴志钢过度运动猝死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相应的分担损失或补偿的责任。

尤冠瑜陈述意见认为,其与吴志钢是同事,同为马拉松爱好者,其能够体会吴志钢想参加比赛的心情,故其主观上是出于同事之谊、朋友间的帮忙,没有转让号码布获利的动机和行为。就本案事故,赛事主办方对比赛现场疏于监管或有默许行为,管理存在重大疏忽,应承担责任。

法院采用“大合议庭模式”

据了解,对适用人民陪审制审理的合议庭案件,海沧区法院提前从人民陪审员数据库名单内随机抽取该案陪审人数3倍的人民陪审员,并按照摇号的先后顺序,根据能否参加庭审、是否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等因素,确定正式和候补的人民陪审员并实行递补。候补陪审员写入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注明候补告知当事人,开庭时亦通知到庭,在正选陪审员临时不能参选的情形下,递补作为正式合议庭组成人员参审。

对于适用大合议庭陪审模式审理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合议庭法官根据在案证据并结合原被告双方意见,列出需要解决的事实问题清单,由人民陪审员根据自身掌握的常识常理、公序良俗和朴素价值判断,对案件事实部分独立发表意见,而法律适用由合议庭法官表决,使得人民陪审员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社会经验判断与法官法律适用的专业判断进行优势互补,推动人民陪审员深度参审。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表示本案将择期宣判。(记者 赵文明)

原标题:谁该为替跑者猝死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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