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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券商承压 公司债主承销资格挂钩监管评级

2017-06-13 08:24:28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6月10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在6月9日向各证券公司发布文件,拟修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并相应起草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最受券商关注的则是公司债券主承销资格的认定,具体而言,券商分类监管评级两年中有一年评级未达A级及以上,将不再具有公司债项目的主承销资格。不过,征求意见稿也为一些公司债“主力”券商保留了适度空间,即经过监管部门核查确认的,且年度主承销金额排名前20的券商,将不受上述分类监管约束。这将对券商公司债承销格局带来变数,尤其是中小型券商将受到较大的压力,为了保住资格就必须保A或冲A,同时,在更加严格的规范下,公司债发行金额也或将出现“缩水”现象。这一定程度将影响不少券商在公司债承销商的收入,其实,由于市场低迷以及监管加强,券商不少业务出现收缩,从而业绩出现下滑。(编辑:张星)

6月10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在6月9日向各证券公司发布文件,拟修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并相应起草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具体而言,即根据最近两年的券商分类监管评级结果,至少一年在A级以上(含A级)才可获得公司债主承销资格;若否,则公司债承销金额要在行业排前20名且同时经过监管部门的现场核查确认具有专业化特点才具有资格。

消息一出,在债券一级市场圈内引起强烈关注。业内人士解读后普遍认为,从监管层角度来看,分类监管的评价体系能客观评判公司债主承销商的合规风控能力;然而亦引起部分券商人士的担忧,比如是否对竞争力不强的中小型券商不利。

强化信用风险管理主体责任

对于此次《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的修订,中国证券业协会解释,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秩序,防范公司债券信用风险,按照分类管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监管思路,实现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扶优限劣。

具体而言,则是把券商的分类监管评级结果与公司债主承销资格进行挂钩,即最近两年中至少有一年为A级或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或是最近两年分类结果均为BBB级别或BBB级别以下的证券公司,但最近两年作为主承销商的公司债券承销金额在行业排名前20位,同时被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审慎确认,项目质量高,具有专业化特点,这类型券商也可以具有公司债主承销资格。

一家在2016年评级为A级的小券商固定收益人士在6月11日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对监管层的做法比较认可。“在往年公司债大扩张时,承销商的重心主要放在承销上,对前期的尽职调查,后期的信用跟踪、项目存续期受托管理方面并没有做得很充分,容易滋生风险。去年以来监管层从项目现场检查、对中介机构的职责情况检查发现很多问题。这次修订主要向券商释放了信号,即合规的重要性。”

“我们觉得这次修订,可以促进券商强化合规风控的意识。要想保住公司债主承销商资格,就不仅仅在债券方面,同时在其他业务也要注重风控,这对券商整体的内部管理、合规等提出要求。”华南一家大型券商投行人士6月12日表示。

6月11日,华泰联合证券发声表示,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评价体系实行已久、行之有效,是公司债主承销商管理的合理标准。“评价指标涵盖了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动态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内容,综合地反映了证券公司开展业务、合规管理和处理风险的能力,作为公司债主承销商评价标准是客观中肯又现实的原则。因此,中国证券业协会将上述评价结果纳入《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体系的举措,实现了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分类管理,强化了公司债券主承销商承销资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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