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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新规实施渐进 行业期盼厘清纳税主体

2017-06-21 09:23:44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行业期盼厘清纳税主体

不过,由于上述争议的问题未能明确,在时间线步步紧逼之下,整个行业渐处于焦虑之中。

“税收关乎国家发展大计,整个行业都期待尽早厘清谁该纳税、怎么纳税,以便能积极响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规定给整个资管行业带来了较大的挑战和压力。”一家中型券商资管人士表示。

罗健莹表示,对许多资管产品而言,本身就涉及向一行三会提交的各种监管报告,产品的日常管理及汇报工作也可能大量依赖系统运算。假如本次实施细则对产品的各项指标计算产生较大影响的话,各大券商及其他资管产品管理机构均需要对现有的业务系统进行调整开发。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一段时间基金业协会也在为行业税收问题奔走。6月17日,洪磊在2017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上表示,对投资运作中的基金财产征税,会不可避免地出现重复征税问题,同时呼吁,基金行业税收应回到税收中性原则。

“公募基金的主要投资业务集中在证券市场投资,而现行增值税政策已经给予了公募基金一个重大的优惠,也就是对于公募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的差价免征增值税。”康杰称,“在此基础上,如果对于公募基金采用一般征税方法,给予其抵扣进项,会增加公募基金的合规运营成本。”

康杰表示,其中原因在于纳税人如果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需要花较大的管理成本来建立一套严密的内部流程来确保进项抵扣的完整与准确。管理成本的投入和所纳税金相比,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同时,对于嵌套式的资管产品,无论是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执行起来可能还是会带来重复征税的问题,嵌套层数越多重复征收越严重。” 罗健莹分析称。

除此之外,关于私募基金的税收安排,行业内则表示目前文件并没有对私募以及公募加以区分,因此都适用于现行法规。

康杰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业界目前相对比较统一的一个认识是,依照国家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募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应该都可以适用现行法规中给予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定。

“从相关规定字面上说,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未将私募基金排除在外。”罗健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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