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今日要闻 > 焦点新闻 >

女子300万理财产品“飞单”告银行 法院驳回诉讼

2017-06-26 08:20:56 来源:北京晨报

有一些银行员工在利益驱使下,会私下帮私募基金公司代销基金,这样的行为被称为“飞单”。张女士在银行理财经理王某的推荐下,购买了300万元的理财产品,没想到该产品是王某私售的基金。此后,基金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查,王某也被抓,张女士的钱全部打了水漂。为此,她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这起涉及银行“飞单”的纠纷案在本市法院二审落判,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银行大堂经理私售基金

张女士是某银行金源支行的VIP客户。自2011年以来,该行大堂经理王某作为张女士的理财经理,经常向她推荐各种理财产品,并协助她购买。张女士经其推荐购买了多款理财产品,并按期获得了相应收益。有了多次成功购买的经历,她对银行也愈发信赖。有一次,她购买一款短期理财产品的钱不够,还向王某个人借了钱。

2013年5月21日,张女士接到王某的通知去了银行。在银行大厅内,王某向她介绍了一只基金产品,称该产品由被告银行代为发行并全程监管,但只面对大客户,认购金额必须在300万元以上,预期年化收益率12%,投资期限1年。张女士起初有些犹豫,但在王某的反复推荐下,同时基于对银行的信赖和以往的理财经验,她最终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

当天,张女士像以往一样由王某协助办理购买手续。王某替她填写了基金产品的认购文件,并协助她通过网银支付了300万元。付款单据显示,收款方为沈阳富顺泰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付款一周后,张女士与这家企业签署了合伙协议和基金确认函等材料。确认函显示,张女士出资300万元,投资收益率为12%,出资资金存续期为12个月,基金每半年分配一次收益,资金本金及剩余收益将在基金到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有限合伙人支付。

未能如期收款方知上当

张女士并未意识到此次购买的理财产品与以往有任何差别,直到产品到期后,300万元本金和利息并未如期收回,她才向银行询问情况,被告知该产品是王某私售的基金产品。由于项目相关公司人去楼空,张女士和其他认购人向天津警方报案。2014年7月,该基金的管理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部分嫌疑人在逃。

事发后,王某因涉案被警方取保候审。经银监会调查,王某私自向客户推荐多只非银行代销的私募基金产品。王某被银行开除,该行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分管副行长和零售部经理也分别被免职和撤职。由于银监会建议走司法途径解决,张女士率先提起了诉讼。

张女士认为,王某在银行内、以银行的名义向她销售理财产品,足以让她信任其销售的是由银行审批的正规产品。而购买的过程和她此前购买其他理财产品的情形完全一致,她不可能知晓该产品并非银行正规销售产品,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被指未尽注意义务

庭审中,被告银行表示,从原告提交的投资项目合伙协议担保函、确认函等文件看,都没有银行名称、标识和签字,原告应该知道产品与被告无关。银行自营和代销的产品在销售过程中会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并要求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提醒投资风险,相关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原告曾多次购买理财产品,购买涉诉产品的规范和流程与之前购买的理财产品完全不同,且没有通过柜台交易,而是通过网银自行向沈阳一家公司转账,原告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银行无关。原告贪图高额收益自愿选择股权投资,损失应自行承担。

此外,根据原告提交的合伙协议约定,沈阳富顺泰聚公司投资天津的项目,经营期限为10年,到期后达不到12%的收益,由担保人承担责任。目前原告的实际损失尚未发生,原告也没向合伙企业和担保人追索,在此情况下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于法无据。王某参与私售也是其个人行为,银行不应担责。

热点推荐

精彩放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