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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税”引争议 打赏抽成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

2017-07-11 08:14:30 来源:中国青年报

美国苹果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公司”)在其更新的《AppStore审核指南》中规定,在App应用内向原创作者“打赏”的,属于“应用内购买”,苹果公司将从中抽取30%的分成。在过去多年里,苹果公司一直在iOS系统中对发生在软件内部的交易提取三成收入,然而,这次苹果公司把“打赏”也列入到抽成的范围中,引发了热议。

这种“打赏”抽成行为是否合法?6月3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中国互联网协会组织召开“苹果公司App‘打赏’抽成新规热点法律问题研讨会”,就苹果公司的“打赏”抽成行为进行了法律层面上的讨论,主要议题包括“打赏”行为是否属于应用内购买、苹果公司是否涉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打赏”抽成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付费行为是否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行业发展等。

“打赏”行为是否属于应用内购买

“打赏”是指互联网中新兴的一种非强制性的付费模式。近年来,微信、映客、今日头条等中国互联网产品开通“打赏”功能,用户如果喜欢作者和主播发布的内容,可根据自愿原则给一笔费用不等的“小费”。

应用内购买是与付费下载、移动广告并行的主流移动应用创造收入的手段之一,它是指在应用程序或游戏内购买。

“打赏”行为是否属于应用内购买?专家们为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陈际红认为,苹果公司传统的收费项目有两项,一项是购买App,另一项是购买游戏币等消耗类的项目,还有应用广告、订阅服务、续费服务等,这些很明确属于应用内购买。而“打赏”行为不应该属于应用内购买。“购买行为中,支付货币本身是一种义务,而“打赏”用户没有这种义务,“打赏”行为只是基于个人判断,是一种情感上的考量。”而接受“打赏”的开发者或使用者,也不必同时产生相对的行为义务。在此基础上,陈际红认为,“打赏”行为,应该更多被视为一种赠予行为,而不是购买行为。

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胡钢支持陈际红的看法。他提出,应用内购买的目的是“解锁特性和功能”,而现在所谓的“打赏”,是用户在已经看完了内容后,给予的小额财产奖励,是一种赠予行为,而不是应用内购买。“苹果公司显然是对它自己制定的规则进行了肆无忌惮的扩大性解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徐家力提出,“打赏”行为是否属于应用内购买,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用内购买是指智能手机App下载的环节免费,应用的某一环节收费,游戏App最为典型,刚开始几关可以免费试玩,但要想解锁更多的关卡,就要收费。

徐家力认为,阅读文字功能后的“打赏”不属于购买:“用户‘打赏’是基于对内容的欣赏,对作者进行鼓励,‘打赏’之前用户已经阅读相关的文章了,并非购买。”但是,直播平台的“打赏”行为属于应用内购买:“直播平台的‘打赏’行为,是‘打赏’者先购买某些东西,比如说虚拟的首饰、豪车等,然后用这些虚拟的货币‘打赏’,这就存在不付钱不能进行的行为,所以直播平台的‘打赏’行为属于应用内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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