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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是否算营运成焦点

2017-11-02 10:24:40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司机李先生在开顺风车时遭遇事故,导致自己的车辆损毁,李先生曾为自己的车辆购买过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他提出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赔付。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理由是车辆投保时,性质为家庭用车,事故发生时车辆却处于网约车运营状态,李先生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加剧,且未通知保险公司。李先生被拒后将保险公司诉至通州区法院,昨天此案开庭审理,庭审期间,双方对于顺风车属于营运还是互助分享性质等问题发生分歧,此案昨天并未宣判。

庭审现场,双方对于顺风车属于营运还是互助分享性质等问题发生分歧

 

事件

保险公司拒赔被诉至法院

原告李先生诉称, 2016年11月,他在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含车损险、三者险等),被保险人为本人,保险期间自2016年12月3日至2017年12月2日。其中车损险保险金额为6万余元,三者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

2017年7月19日上午,李先生驾驶小轿车于通州区某地发生事故,当时车辆与路中间隔离带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护栏损坏,经通州交通支队认定为单方事故。7月底,经保险公司认定,车辆严重损坏已达报废程度,李先生亦同意事故车辆按报废处理。

2017年8月8日,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向李先生出具《机动车保险拒赔通知书》,告知李先生不能进行赔付。李先生随即起诉至通州法院,要求太平洋北京分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6万余元,赔偿道路护栏损失费3000余元。

争论

顺风车是否算营运成案件焦点

昨天,此案在通州区法院开庭审理,顺风车是否属于营运车辆成为案件焦点,被告保险公司称,涉案车辆在投保时,性质为家庭用车,然而此次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处于网约车营运状态,李先生擅自改变了车辆的用途,导致涉案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对李某事故中的损失不予赔付。

李先生对顺风车的性质持相反的态度,他表示其没有改变车辆用途,自己平时还是以自用或者家庭使用为主。且根据北京市交通委的认定,顺风车属于“互助”性质,只要每天不超过两单,就不能算经营性质。自己这半年来,顺风车接单次数日均不足一单,没有超出规定数量。

顺风车是否比自用增加了风险?双方就此方面也产生了分歧。原告李先生认为,顺风车搭载的都是顺路的乘客,顺风车的行驶路线和行驶里程没有变化,无论有没有找到搭顺风车的乘客,都未增加行驶风险。

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虽然原告主张都是顺路,但是顺风车行驶过程中,顺风乘客与司机的路线不可能完全重合,是否改变路线需要依据顺风乘客的要求而定,属于不确定状态,不可能完全不改变原有自用的行驶路线。此外,一般家庭自用性质的车辆都是搭乘家庭人员或者朋友,顺风车搭乘人员为陌生人,难免增加使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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