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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机制提升退市力度 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2018-03-13 08:36:23 来源:中国证券报

两会期间,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发出警告。

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多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依法从严监管。针对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的退市新规,姜洋指出,这主要是为了加强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责任。对于今年退市的公司是否会增多的问题,姜洋表示,要根据修改之后的实施规则,那些达到退市条件的,该退就退。

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多次指出,交易所对加强退市的态度是非常坚决的,只要达到退市条件就坚决退市。同时,他呼吁投资者不要冒险去炒那些烂公司。“我呼吁投资者,对那些烂公司就不要冒险去炒了,这样我们退市的压力也小一些,投资者的损失也小一些。”王建军说。

一些政协委员提出,要对上市公司退市采取多元化指标,畅通A股市场进出有序的渠道。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谢卫指出,长期以来,我国退市制度指标较为单一,主要以财务指标作为核心退市依据,尽管有市场交易类和违法类的判断指标,但实际工作中很少运用。相反,美国纽交所退市标准更多关注股票流动性指标。而完善的退市制度,有助于市场形成优胜劣汰的淘汰机制,从而使股指更有效地反映经济发展的质量,发挥资本市场的合理定价功能。为此,他建议,加快完善退市制度的指标体系,更多引入流动性等指标。

加大违法惩处力度

除了“该退就退”的建议外,许多政协委员呼吁,加大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尤其是因为重大违法行为造成股票退市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党委书记秦荣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财务指标造假会导致企业退市,但如果上市公司精心策划,事先预谋造假,其他机构很难查出来,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因此,惩处要从源头做起,一旦发现财务造假行为,首先要严厉处罚上市公司,要加大惩罚力度。

谢卫建议,应建立健全市场化、法制化、常态化退市机制,通过修订《证券法》、《公司法》、《刑法》等法律,进一步加大对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整治力度。同时,严格落实企业退市责任,增加退市后重新上市的难度。

王建军建议,将欺诈发行的最高刑期由5年改为无期,并相应提升罚金额度。王建军认为,现行刑法将欺诈发行罪归入“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范畴,归类不够准确,对欺诈发行范围只限于股票和债券,规定的最高刑期仅为5年,最高罚金为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的5%,适用范围偏窄,刑期配置偏低,罚金显著轻微。同时,行政处罚难以填补刑罚力度不足的缺失。横向对比境外相关规定,关于该罪的刑事处罚通常都较为严厉。

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在呼吁完善退市机制和严惩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许多代表委员也注意到上市公司退市后的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

姜洋表示,证监会在法律范围内对保护投资者做了一些工作,成立了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其主要作用就是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代表投资者利益提起诉讼,要求民事赔偿。

谢卫希望,在退市过程中加大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推出与退市制度相配套的退市责任追究和赔偿机制,特别是建立集体诉讼制度,鼓励投资者维权索赔。

全国政协委员、申万宏源(港股00218)证券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杨成长指出,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即退市并不意味着企业的消亡,只是它退出了这个层次的交易市场,而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后,在一个层次市场退市的企业可以在另一个层次的市场进行交易,这样就有了相互承接的关系。“所以,我们不要把多层次市场变成多等级市场。一定要破除‘退市就是企业完蛋了’的观点,消除这种观点对完善和强化退市制度的巨大阻力。”杨成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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