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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士达用他人账户交易汉鼎宇佑亏损近900万

2018-07-24 08:54:27 来源:和讯网

近日,证监会因富士达集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对浙江福士达集团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责令福士达集团改正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并罚款10万元;对副总经理王坚给予警告,并罚款5万,对投资部经理张述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

经证监会调查,福士达集团利用集团全资子公司九盛工贸和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华大制茶的账户交易“汉鼎宇佑”股票。

浙江九盛工贸有限公司为福士达集团全资子公司,其原法人周燚为福士达集团审计企管部员工。2016年1月12日,张述在广发证券杭州钱江路营业部开立“九盛工贸”账户,并委托张述为代理人。

“九盛工贸”账户自开户以来共买入“汉鼎宇佑”821,462股,亏损410.34万元。账户资金全部来自于福士达集团,交易决策由张述提议,再提交福士达集团决策,具体的下单交易由张述执行,账户的盈亏由福士达集团承担。

福士达集团还利用华大制茶的账户交易了“汉鼎宇佑”股份。福士达集团系持有浙江省茶叶集团46.15%股份的第一大股东,而浙茶集团持有浙江华大制茶54%的股权,华大制茶法人代表徐韬为浙茶集团副总经理。

2016年1月12日,福士达集团与华大制茶签订《备忘录》,其中约定:“华大制茶代福士达集团持有的股票盈亏均由福士达集团享有或承担……因上述代持股引起的税费等支出及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有福士达集团承担”。1月13日,张述在财通证券杭州体育馆证券营业部开立“华大制茶”证券账户,并委托张述为代理人。

“华大制茶”账户自开户以来共买入“汉鼎宇佑”797,449股,亏损456.77万元元。账户资金全部来自于福士达集团,交易决策由张述提议,再提交福士达集团决策,具体的下单交易由张述执行,账户的盈亏由福士达集团承担。

证监会经审理认为,福士达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所述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同时认为,对福士达集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决策人员福士达集团副总王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操作人员福士达集团投资部经理张述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责令福士达集团改正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对王坚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的罚款;对张述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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