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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被冒牌影响恶劣 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2020-06-01 14:50:05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针对部分医疗机构利用“协和”“华山”“华西”“齐鲁”“天坛”等知名医院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影响恶劣,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对知名医院等机构被冒牌问题开展清理整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强对知名医院等机构字号的保护,重点查处擅自使用知名医院等机构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的仿冒混淆行为。

《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与全国名称规范管理系统对接,进一步完善名称禁限用字词库,及时更新保护知名医院等机构相关字词。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的规范管理,对含有“协和”等知名医院名称相关字词的企业名称,无授权的一律不得登记;已经登记注册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无投资关系或相关授权的,指导其变更名称。

《通知》要求严厉打击医疗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查处擅自使用知名医院等机构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的仿冒混淆行为,及发布虚假医疗信息等虚假宣传行为。加强工作衔接,及时依法处理相关企业名称。

《通知》提出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医疗服务、药品及医用材料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未经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加大广告监测力度,对违法医疗广告,要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加强信用信息公示,运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失信联合惩戒等信用监管手段,发挥信用惩戒机制作用。

《通知》还指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以此次清理整治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对经营者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广告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曝光一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综合运用行政指导等手段,提高市场主体责任意识、依法维权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

新闻背景链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知名医院等机构被冒牌问题开展清理整治的通知

市监注〔202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近期,部分医疗机构利用“协和”等知名医院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扰乱正常医疗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知名机构被冒牌问题在其他领域也时有发生。为促进医疗等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现决定以“协和”“华山”“湘雅”“华西”“齐鲁”“同济”“天坛”等知名医院被冒牌问题为重点,对知名医院等机构被冒牌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整治,切实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知名医院等机构字号的保护。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与全国名称规范管理系统对接,进一步完善名称禁限用字词库,及时更新保护知名医院等机构相关字词。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的规范管理,对含有“协和”等知名医院名称相关字词的企业名称,无授权的一律不得登记;已经登记注册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无投资关系或相关授权的,指导其变更名称。

二、严厉打击医疗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擅自使用知名医院等机构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的仿冒混淆行为,及发布虚假医疗信息等虚假宣传行为。加强工作衔接,及时依法处理相关企业名称。

三、坚决查处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医疗服务、药品及医用材料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严肃查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行为。重点查处未经卫生健康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加大广告监测力度,对违法医疗广告,要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对相关责任主体依法从严查处。

五、加强信用信息公示。依法依规将营利性医疗机构等市场主体相关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运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失信联合惩戒等信用监管手段,发挥信用惩戒机制作用。

六、完善清理整治工作机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加强不同业务条线的协同配合,明确分工,发挥合力,全面排查清理,依法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保障行动的顺利开展。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利用现有省级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在信息共享、执法联动、联合惩戒等方面主动与相关主管部门强化合作,进一步提升清理整治效果。对相关领域类似情况,要举一反三,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积极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以此次清理整治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对经营者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广告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曝光一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综合运用行政指导等手段,提高市场主体责任意识、依法维权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于2020年11月15日前,将清理整治情况报送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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