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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首例使用时间戳固定证据案件宣判

2016-07-05 20:56:47 来源:

郁明明卢凤

近日,江阴首例使用时间戳固定证据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一审宣判,江阴法院判决认定使用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电子证据是未经篡改的,具有真实性,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质量和艺术水平,被告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等因素的情况下判处被告赔偿原告23000元。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是美国盖帝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代理商,有权依法通过www.gettyimages.cn中文网站平台向用户提供相关图像素材,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行使索赔权。华盖公司诉被告无锡市某母婴贸易公司未经授权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5张摄影作品,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固定证据,华盖公司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

可信时间戳是指由权威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能够证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已经是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

经审理,江阴法院认为:第一,美国与我国均属于《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美国盖帝公司的作品应受我国著作权的保护。第二,涉案五张摄影作品均来源于华盖公司的官方网站,华盖公司通过对涉案图片进行截屏、对整个取证过程进行录像并最终对上述电子数据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的方式,证明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第三,被告公司在使用了涉案作品且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被认定其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因此,江阴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主审法官在庭审期间登录www.tsa.cn网站对原告申请的时间戳进行验证,验证结果表明被控侵权行为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因此可信时间戳作为证据使用具有权威性和可信赖性,具有证明效力。

主审法官表示,法院通过判决的方式认定时间戳证据的效力的做法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权利人取证的效率,降低权利人取证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从客观上加大了对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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