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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惊扰股市 证监会、上交所齐出手 下周调整近尾声

2016-07-31 13:35:30 来源:百度股市通

【证监会公布欣泰电气处罚 保荐人注册会计师遭禁入】

7月29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包括对欣泰电气(300372)保荐人兴业证券(601377)和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行政处罚,新华都(002264)信披违规案,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等。

针对欣泰电气一案,张晓军表示,兴业证券作为欣泰电气的保荐机构,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尽职调查的责任,也没有对欣泰电气的银行存款和应收账款做出审慎调查等;作为主承销商,没有审慎核查IPO材料中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过案发后,兴业证券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赔偿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兴业证券没收保荐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收入207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于兴业证券保荐代表人,证监会决定撤销其证券从业资格,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

同时,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机构,没有对欣泰电气的财务报表起到勤勉尽责的责任。张晓军表示,证监会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分别处以5年和3年的市场禁入处罚。对兴华会计师事务所采取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罚款,对于签字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张晓军强调,近年来证监会对于欺诈发行加大了查处力度,市场参与各方应该从上述案件中汲取教训,勤勉尽责。

【兴业证券因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受重罚 两名保代10年禁入】

证监会将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严、全面”监管,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近日,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所涉中介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证券)及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兴华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兴业证券被没收收入、罚款共计5738万元,两名保荐代表人被罚10年禁入;兴华所被没收收入、罚款共计1290万元,三名签字注册会计师被采取3年到5年不等的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9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上述情况。他强调,近年来证监会加大了对欺诈发行案件的查处力度,今年又启动了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专项执法行动。市场参与各方应从上述案件中汲取经验教训,归位尽责、诚信履职、依法合规、勤勉敬业。

欣泰电气涉案中介机构被罚

继7月初证监会公布了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行政处罚结果后,张晓军于昨日通报了对相关中介机构的处罚结果。

其中,兴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在推荐欣泰电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要求,对欣泰电气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财务自查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兴业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在欣泰电气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未审慎核查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未发现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中的有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张晓军指出,兴业证券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1条第2款、《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4条、第24条、第29条、第30条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2条、第4条、第6条、第41条、第46条、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兴业证券未审慎核查欣泰电气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31条的规定。

案发后,兴业证券和相关人员能够配合调查,积极研究制定先行赔偿方案,将补偿投资者相应的投资损失。依据《证券法》第191条、第192条和《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兴业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07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此外,依据《证券法》第233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5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兴华所作为审计机构,在对欣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期间的财务报表及欣泰电气2013年、2014年两年财务报表审计时,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要求,对欣泰电气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明细账存在的大量大额异常红字冲销情况未予以关注,未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中部分客户未回函的询证函实施替代程序,未对银行账户的异常情况予以关注,未能发现欣泰电气2011年至2014年期间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款项的收回从而调整相应科目余额的财务造假行为。兴华所作为欣泰电气上述会计期间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未勤勉尽责,出具的相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张晓军表示,兴华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73条和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兴华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22.44万元,并处以967.32万元罚款;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全洲、杨轶辉、王权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此外,依据《证券法》第233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3条第(5)项、第5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全洲、杨轶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权生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中介机构应审慎履行法定职责

昨日的发布会上,张晓军还通报了证监会对一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一宗券商工作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的行政处罚结果。

在新华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2014年5月福建省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福建怡和)构成新华都关联方后,新华都未及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与福建怡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这一关联交易,未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福建怡和与新华都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方资金往来、并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信息。此外,在2013年、2014年年度报告中,新华都未及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与泉州绿农贸易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信息,以及新华都子公司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与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补充协议》、《商品房认购补充协议》等重要合同信息;未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在201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闭常州奥体店、泰州坡子街店的重要事项。

张晓军指出,新华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6条和第6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新华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对新华都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周文贵等9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或3万元罚款。

在王向远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中,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营业部工作人员王向远,私下接受客户周某奇委托买卖证券,以帮助客户融资为目的,操作周某奇、余某凤证券账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通过上述交易获得交易佣金提成5698.18元。王向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45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15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王向远给予警告,没收王向远违法所得5698.18元,并处10万元罚款。

张晓军强调,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欺诈发行行为严重破坏了资本市场诚信根基,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中介机构应该恪守诚信义务,审慎履行法定职责。对于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证监会将依法予以处罚。

近年来,证监会加大了对欺诈发行案件的查处力度,先后对万福生科、海联讯、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作出严厉处罚,并将万福生科涉案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今年又启动了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专项执法行动。

张晓军指出,市场参与各方应从上述案件中汲取经验教训,归位尽责、诚信履职、依法合规、勤勉敬业。证监会也将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从严、全面”监管,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证监会出手拿地杠杆遭打压 房企找钱通道受限】

面对企业不断增加的资金杠杆率,政府准备出手了。只是这次出手的不是央行、银监会,而是证监会。

房企再融资资金不得用于拍地或偿还银行贷款,近日证监会的一场内部会议关于限制对上市企业再融资的讨论在地产和投资界引起关注。有业界认为如果出台该政策,将降低企业拍地的杠杆资金,对过热的土地市场降温将起到一定作用。

不过投资机构高层指出,此举并没有完全禁止房企的再融资通道,只是准备对再融资的使用和流向做出新的规范。在流动性充裕、信贷仍然宽松的市场环境下,房企的杠杆率仍然很高。对于这项酝酿中的政策,分析人士认为监管层意在防止资金在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内过度循环,以防范金融风险,而非特定针对房地产做出的调控政策。

只能用于房地产建设

房企在资本市场所获得的再融资资金的使用将受到限制。

有媒体报道,近日中国证监会在保荐机构专题培训会议上,讨论了有关企业再融资资金用途的事项。

证监会官员在这次会议上表示,企业再融资募集的资金不鼓励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企业需要详细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信息。证监会官员特别指出,开发商通过再融资补充流动资金将受到严格限制,再融资所募资金只能用于房地产建设,而不能用于拍地和偿还银行贷款。

对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资金运用,证监会将做出明确限制。还有消息称,房企一年期发行再融资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将禁止偿还银行贷款。

投资界人士告诉记者,这项正在酝酿中的政策有一定的杀伤力,但对抑制过热的楼市和频出的地王,未必能起到很大的作用。

对于证监会拟通过规范再融资来降低房企杠杆率的做法,高和资本董事长苏鑫认为,这对地王现金有一定的作用,但作用有限。

苏鑫指出,再融资是今年房企获得资金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如果监管部门出台该政策,的确短期内会对企业拍地和偿还银行贷款有一定影响。

"监管部门明确的是再融资只能用于房产建设,而并非再融资资金不能投资到房地产开发建设,更没有说停止或限制房企进行再融资行为。因此监管部门只是准备对房企再融资进行规范,而不是完全禁止。也就是说,市场的资金仍然可以进入房地产,但对资金的使用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苏鑫说。

意在防范金融风险

证监会拟出手对房企再融资资金用途进行限制,这背后传达出什么信息?这一举动是否意味着政府要收紧信贷口子,并暗示着接下来可能对楼市,尤其是热点城市进行全面调控?

投资机构和研究人员指出,今年楼市全面调控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同策房产董事长孙益认为,政府的确可能会对部分热点城市进行局部的调控。但全面调控,尤其是收紧信贷,这种可能性非常低。"即使收紧再融资,但银行信贷还是宽松,楼市和房企资金也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孙益功表示。

在克而瑞研究部副总经理林波看来,证监会即使出台对房企再融资的规范政策,也不代表房地产政策将出现逆转。

"整体经济处于低迷期是大家的共识,如果没有房地产的拉动,经济增长和就业将面临巨大的压力。在经济真正得到回暖,找到其他支撑产业前,房地产被全面打压的可能性不大。"林波表示。

那么证监会此举的目的何在。苏鑫指出,证监会此举意在防范金融风险,而不是收紧信贷。

"对这项可能出台的政策,外界也许有过度解读。再融资资金不得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拍地,是为了防止资金在体内循环,防范金融风险,而不是进行房产调控。"苏鑫说。

国内一家投资机构高层向记者表示,再融资资金是从资本市场获得的,如果这笔资金用来偿还银行贷款,某种意义上相当于拆东墙补西墙。银行如果不能对企业经营能力和现金流来源做出明确而清晰的判断,很可能认为企业资金相当健康而无风险。一但企业资金链某个环节出了问题,现金流紧张,加倍用的杠杆很容易出现集团崩塌。这一方面容易引发资本市场的债务纠纷,更重要的是可能影响到银行资金的安全。

"如果这种风险是较普遍,甚至是系统性的,那么极有可能影响到金融系统的安全。保证金融系统安全,以及经济运行的稳定,是政府排在前几位要考虑的。这应该才是证监会拟出台上述政策的用意,而不是对房地产进行调控。"上述投资机构高层说。

【上交所四方面加大监管力度 7月对重组预案提近300问题】

媒体记者7月29日获悉,7月份,上交所继续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和全面监管要求。本月,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共发出日常监管类函件63份,其中监管问询类函件44份,监管工作类函件19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补充、更正类公告59份;针对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或股价发生明显异常的,启动内幕交易、异常交易核查32单。

据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7月份的上市公司监管重点主要在四个方面。

一是继续将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的券商研究报告纳入监管范围。拓宽信息披露监管的深度和广度,将可能导致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券商研究报告,纳入常规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是落实信息披露从严、全面监管的客观要求。又如某券商通过多家财经媒体发布的研究报告称,某公司的子公司专利挑战诉讼事项有望取得进展,预计可以大幅厚增公司业绩,公司商业业务、医疗服务、新品研发都已经进入收获期,但公司从未披露该等信息。上述研究报告带有一定的误导性,经公开传播,对公司股价产生了不当影响。就此,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及时发函要求公司认真核实澄清研报所述内容,并予以公告。公司未能及时公告的,视情况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处理。从相关上市公司的核实披露情况看,所涉及的研报均不同程度存在误导和夸大等问题。对此,上交所将向相关证券公司发函通报情况,督促加强研报发布行为的内部约束。

二是充分发挥媒体说明会在强化重组上市监管中的市场化约束作用。7月份,共对16家上市公司的重组预案进行了事后问询,共提出297个关注问题,要求中介机构发表意见283项,要求公司补充提示重大风险61项。其中,重点关注规避重组上市认定标准、标的资产估值的合理性、盈利预测和补偿承诺的可实现性以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

根据证监会相关工作要求,在重组上市监管中引入媒体说明会机制。目前,ST狮头、四通股份已在上交所交易大厅召开重组上市媒体说明会。在ST狮头这一沪市首场媒体说明会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媒体等多家机构、媒体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重组交易对方、中介机构负责人等70余人参加了说明会。600余名投资者通过网络全程观看了说明会,网络点击量3300余次;另有100余名投资者通过微信观看了说明会,微信点击量1200余次。说明会召开过程中,投服中心和参会媒体准备充分,直击问题,发问专业;公司也能直面问题,直接回应。说明会召开后,公司主动终止了重组,说明会的市场化约束机制得以发挥。

三是继续加强对各类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7月份,继续对各类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事后问责。共实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6单,涉及公司4家,董监高8人,股东4人;采取监管关注等措施13单,涉及公司7家,董监高13人,股东3人,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4人。此外,还对26家公司的违规行为启动了纪律处分程序。重点问责的事项,包括违规通过媒体披露预测性信息、未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违反会计准则等。此外,就重组预案信息披露中,有的财务顾问对预案中存在重大遗漏、夸大描述、前后不一致等信息披露问题把关不严,及时问责,对有明显过失的责任人采取了监管措施。

四是提升上市公司中期业绩预告信息披露的有效性。目前,沪市已有270余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16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其中,部分上市公司净利润同比出现大幅上升,主要源于前期比较基数较小、出售资产等产生非经常损益、并购重组引起资产状况较大变动,并非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实质性提升。对此,上交所第一时间要求相关公司发布补充公告,有针对性披露中期业绩的构成情况和业绩大幅变动的真实原因。同时,密切关注股价变化,对存在违规交易嫌疑的行为,及时启动交易核查。

【上交所本周调查109起 证券异常交易行为】

媒体记者7月29日从上交所获悉,本周,上交所共对109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调查,涉及证券109只次、证券账户347个次,共出具书面警示函115份,针对投资者实施盘中暂停账户交易4次,并上报证监会2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另外,本周,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共发送日常监管函17份,其中监管问询类函件12份,监管工作类函件5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补充、更正类公告7份;针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采取监管关注措施4单。同时,加大信息披露和股价异常的联动监管,针对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或股价明显异常的,提请启动内幕交易、异常交易核查11单。

【上交所7月份对重组预案提出近300个问题】

媒体记者7月29日获悉,7月份,上交所继续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和全面监管要求。本月,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共发出日常监管类函件63份,其中监管问询类函件44份,监管工作类函件19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补充、更正类公告59份;针对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或股价发生明显异常的,启动内幕交易、异常交易核查32单。

据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7月份的上市公司监管重点主要在四个方面。

一是继续将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的券商研究报告纳入监管范围。拓宽信息披露监管的深度和广度,将可能导致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券商研究报告,纳入常规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是落实信息披露从严、全面监管的客观要求。又如某券商通过多家财经媒体发布的研究报告称,某公司的子公司专利挑战诉讼事项有望取得进展,预计可以大幅厚增公司业绩,公司商业业务、医疗服务、新品研发都已经进入收获期,但公司从未披露该等信息。上述研究报告带有一定的误导性,经公开传播,对公司股价产生了不当影响。就此,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及时发函要求公司认真核实澄清研报所述内容,并予以公告。公司未能及时公告的,视情况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处理。从相关上市公司的核实披露情况看,所涉及的研报均不同程度存在误导和夸大等问题。对此,上交所将向相关证券公司发函通报情况,督促加强研报发布行为的内部约束。

二是充分发挥媒体说明会在强化重组上市监管中的市场化约束作用。7月份,共对16家上市公司的重组预案进行了事后问询,共提出297个关注问题,要求中介机构发表意见283项,要求公司补充提示重大风险61项。其中,重点关注规避重组上市认定标准、标的资产估值的合理性、盈利预测和补偿承诺的可实现性以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

根据证监会相关工作要求,在重组上市监管中引入媒体说明会机制。目前,ST狮头、四通股份(603838)已在上交所交易大厅召开重组上市媒体说明会。在ST狮头这一沪市首场媒体说明会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媒体等多家机构、媒体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重组交易对方、中介机构负责人等70余人参加了说明会。600余名投资者通过网络全程观看了说明会,网络点击量3300余次;另有100余名投资者通过微信观看了说明会,微信点击量1200余次。说明会召开过程中,投服中心和参会媒体准备充分,直击问题,发问专业;公司也能直面问题,直接回应。说明会召开后,公司主动终止了重组,说明会的市场化约束机制得以发挥。

三是继续加强对各类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7月份,继续对各类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事后问责。共实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6单,涉及公司4家,董监高8人,股东4人;采取监管关注等措施13单,涉及公司7家,董监高13人,股东3人,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4人。此外,还对26家公司的违规行为启动了纪律处分程序。重点问责的事项,包括违规通过媒体披露预测性信息、未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违反会计准则等。此外,就重组预案信息披露中,有的财务顾问对预案中存在重大遗漏、夸大描述、前后不一致等信息披露问题把关不严,及时问责,对有明显过失的责任人采取了监管措施。

四是提升上市公司中期业绩预告信息披露的有效性。目前,沪市已有270余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16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其中,部分上市公司净利润同比出现大幅上升,主要源于前期比较基数较小、出售资产等产生非经常损益、并购重组引起资产状况较大变动,并非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实质性提升。对此,上交所第一时间要求相关公司发布补充公告,有针对性披露中期业绩的构成情况和业绩大幅变动的真实原因。同时,密切关注股价变化,对存在违规交易嫌疑的行为,及时启动交易核查。

【上交所以案说法解剖“诱导交易”】

明明看到还有几千手买单,为什么一抢着买入,那些买单却突然不见了?针对投资者二级市场买卖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疑惑,上交所昨日继续发布针对盘中虚假申报和盘中异常申报两类异常交易行为的7个监管案例,用真实案例帮助投资者提高风险识别能力,也对一些游资的炒作行为进行警示。上周五,上交所向市场公开发布了一批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典型案例,得到了市场各方的积极反馈。

上交所介绍,盘中虚假申报,主要是少数投资者通过频繁、大量的申报并撤销,刻意影响行情系统展示的5档委买、委卖数量对比,造成市场买入(卖出)需求假象,从而诱导其他投资者跟风买入(卖出)并伺机从中获利。此次公布的3个具体案例,详细说明了此类异常交易行为的模式、危害以及监管判断的考量因素,如先申报后在短时间内撤销的频次、数量、金额等。

据披露,某日的9时42分21秒至14时52分59秒,某投资者以低于实时最新成交价,且处于买一至买五之间的价格累计申报买入某股票28笔共计561.67万股,累计金额3348.46万元。累计撤销申报26笔共541.67万股,累计撤销申报金额3229.06万元。其中,在申报后快速撤销申报的有17笔共17次,累计撤销484.59万股,占申报数量的86.28%。上交所认定,该投资者申报不以成交为目的,而是意图通过影响行情揭示的委买数量来误导其他投资者,影响了该股票的正常交易秩序,属于盘中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

上交所此次也公布了4个与盘中异常申报相关的案例。与盘中虚假申报行为须有撤销申报这一要件不同,盘中异常申报(市场俗称打压或拉抬股价)的典型特征是投资者主动大量、大额申报并成交,在短时间内对股票成交价格产生明显影响。对此,上交所主要通过主动成交的金额数量、主动成交价格是否连续并与股价走势基本保持一致等特征,判断是否有盘中异常申报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监管行动。

以具体案例来看,某日的14时55分28秒至14时58分22秒,某股票价格由66.4元下降到63.5元,下降幅度4.31%。经查,某投资者在此期间以最高价65元至最低价63.5元,申报卖出3笔合计53.5万股,主动成交数量31.06万股,市场成交占比较高,对该股下跌有重要影响,构成收盘阶段异常申报,上交所对此及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行动。

【上交所加大上市公司一线监管力度】

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继续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和全面监管要求,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当月共发出日常监管类函件63份,其中监管问询类函件44份,监管工作类函件19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补充、更正类公告59份;针对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或股价发生明显异常的,启动内幕交易、异常交易核查32单。据介绍,7月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重点表现在继续将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的券商研究报告纳入监管范围、充分发挥媒体说明会在强化重组上市监管中的市场化约束作用、继续加强对各类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提升上市公司中期业绩预告信息披露的有效性等四个方面。

将券商研究报告纳入监管范围

上交所表示,拓宽信息披露监管的深度和广度,将可能导致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券商研究报告,纳入常规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是落实信息披露从严、全面监管的客观要求。

前期,有上市公司披露了与境外某医疗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同时,某券商邀请公司董秘接受了独家电话采访并出具研究报告,合作前景的描述较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明显乐观,涉嫌夸大。又如,某券商通过多家财经媒体发布的研究报告称,某公司的子公司专利挑战诉讼事项有望取得进展,预计可以大幅厚增公司业绩,公司商业业务、医疗服务、新品研发都已经进入收获期,但公司从未披露该等信息。上述研究报告带有一定的误导性,经公开传播,对公司股价产生了不当影响。就此,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及时发函要求公司认真核实澄清研报所述内容,并予以公告。公司未能及时公告的,视情况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处理。

从相关上市公司的核实披露情况看,所涉及的研报均不同程度存在误导和夸大等问题。对此,上交所将向相关证券公司发函通报情况,督促加强研报发布行为的内部约束。

发挥媒体说明会作用

据统计,7月,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共对16家上市公司的重组预案进行了事后问询,共提出297个关注问题,要求中介机构发表意见283项,要求公司补充提示重大风险61项。其中,重点关注规避重组上市认定标准、标的资产估值的合理性、盈利预测和补偿承诺的可实现性以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

根据证监会相关工作要求,在重组上市监管中引入媒体说明会机制。目前,沪市已有ST狮头、四通股份(603838)在上交所交易大厅召开重组上市媒体说明会。在ST狮头这一沪市首场媒体说明会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中证报、上证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证券市场红周刊(博客,微博)等多家机构、媒体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重组交易对方、中介机构负责人等70余人参加了说明会。600余名投资者通过网络全程观看了说明会,网络点击量3300余次;另有100余名投资者通过微信观看了说明会,微信点击量1200余次。说明会召开过程中,投服中心和参会媒体准备充分,直击问题,发问专业;公司也能直面问题,直接回应。说明会召开后,公司主动终止了重组,说明会的市场化约束机制得以发挥。接下来,沪市还有五家上市公司将就并购重组召开媒体说明会。

加强信披违规追责力度

7月,上交所继续对各类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事后问责,共实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6单,涉及公司4家,董监高8人,股东4人;采取监管关注等措施13单,涉及公司7家,董监高13人,股东3人,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4人。此外,还对26家公司的违规行为启动了纪律处分程序。重点问责的事项包括违规通过媒体披露预测性信息、未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违反会计准则等。此外,就重组预案信息披露中,有的财务顾问对预案中存在重大遗漏、夸大描述、前后不一致等信息披露问题把关不严,及时进行问责,对有明显过失的责任人采取了监管措施。

另外,目前沪市已有270余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016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其中,部分上市公司净利润同比出现大幅上升,主要源于前期比较基数较小、出售资产等产生非经常损益、并购重组引起资产状况较大变动,并非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实质性提升。例如,某公司在主营业绩下滑的情况下,由于存在大额非经常性损益和同比期间基数较低,计算得出净利润同比增加10倍以上。但公司的信息披露过于笼统,甚至避重就轻,没有明确披露利润出现大幅上升的真实原因,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对此,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第一时间要求相关公司发布补充公告,有针对性地披露中期业绩的构成情况和业绩大幅变动的真实原因。同时,公司监管部门密切关注股价变化,对存在违规交易嫌疑的行为,及时启动交易核查。

【先行赔付制度有调整必要 证券违法成本仍待提高】

欣泰电气(300372)造假上市余波未了,保荐机构兴业证券(601377)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后,公告启动设立人民币5.5亿元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据国内媒体介绍,证监会副主席李超近日在内部培训会讲话表示,先行赔付制度行业内有争议,关于这个问题监管层会做一定的限制。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等16位证券律师在日前联署致函证监会,建议先行赔付实施听证机制的举措应该引起了监管层的重视,对事情的发展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有市场人士认为。

据记者对宋一欣律师进行了专访。"在目前情况下做出的先行赔付是把企业的风险转为不恰当的金融风险,因为一旦金融企业因此出问题,很可能演变成金融风险。"宋一欣律师称。

制度设计欠周全

据国内媒体介绍,证监会副主席李超近日在内部培训会讲话表示,先行赔付制度行业内有争议,关于这个问题监管层会做一定的限制。2016年7月11日,由证券时报维权律师团成员之一的宋一欣律师、许峰律师共同起草,来自全国8个省市16位从事证券维权的一线律师共同讨论,并联署致函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主席助理黄炜,建议在欣泰电气先行赔付案中实施听证制度,并对兴业证券先行赔付基金方案提出修改意见。

有市场分析人士认为,这16位律师的意见已经引起了监管层的重视,应该是对事情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据记者在对宋一欣进行采访时,自然也谈论这一热门话题。

宋一欣说,从国外的成熟经验来看,集体诉讼的和解都是要由法院来审查,赔偿标准应该由法院来定。但从实际情况看,赔偿标准由兴业证券定,相当于兴业证券做了应该由法院做的事,既当了运动员又当了裁判员。另外,虽然兴业证券将进行先行赔付,但截至目前,对于造假人、被动参与的当事人并没有进行法律层面的区分,保荐人和上市公司实控人的责任划分也不够明确。

"在这样的情况下,做出先行赔付是把企业的风险转为不恰当的金融风险,因为一旦金融企业出了问题,就很可能会演变成金融风险。毕竟金融企业涉及资产管理。"宋一欣说。

宋一欣介绍,先行赔付的创意来自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零售商先行赔付批发商与生产商。在万福生科(300268)案、海联讯(300277)案的过度乐观声中,先行赔付开始经受前所未有的考验。考验首先波及券商,若有券商因此破产,后果不堪设想。

"当然,这并非欣泰电气欺诈上市有理,更不是证监会处罚不当,而是先行赔付制度一开始就设计欠周。试问哪有金融企业代偿工商企业的侵权之债的道理。将商业风险无形中扩大为金融风险,前无责任区分,后无司法救济,于法治、于市场规律皆不符。"宋一欣称。

证券维权律师不可替代

1992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的宋一欣,如今已经成为国内著名的证券维权律师。"我从2000年开始从事证券维权,如今已经走过16个年头。在这16年中,国内大概有三四百位律师先后涉足这一领域,但是大多数人都是做一单就走,真正沉淀下来的不超过20人,我有幸成为其中之一据记者。

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方面,据不完全统计,20多年来约有25000名投资者成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其中大多数案件是单独起诉,少数案件是共同起诉),涉诉或涉案标的约15亿元。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中,自2001年投资者彭淼秋诉嘉宝实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获得首次赔偿以来,大约90%以上的原告通过和解或判决,获得部分或全部赔偿,赔偿的方式包括现金或股票。

"我本人代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涉及70余家上市公司,大约4000位股民。"宋一欣说,"印象最深的案件是由我担任原告律师团主要成员的东方电子(000682)案。该案时间跨度最长、赔偿金额最大。东方电子案有将近7000名股民起诉,起诉金额达到4.5亿元。从2003年开始至2008年,合格的投资者最终都得到了股票赔偿。"

在宋一欣看来,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证券维权律师,就要长期跟踪市场的变化与发展,通过不断学习来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我们这些证券维权律师就是一个不断学习的群体,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我们是不可替代的。"宋一欣说,过去懂行不等于现在懂行,现在懂行不等于将来懂行,懂股票不等于懂跨市场。光大乌龙指案涉及股票和期货市场、科龙案涉及H股、锦州港(600190)案涉及B股、五粮液(000858)案涉及权证、超日电子案涉及债券,随着事情的不断变化,中国证监会也在不断推出新政,这些都需要学习。

宋一欣坦言,虽然自己早在2000年从事证券维权工作,但是现在还在不断学习中。"毫不夸张地说,证监会领导和新闻发言人的每一次讲话,我都会认真学习,因为这些都是可能会产生重要影响的。"宋一欣表示。

违法成本仍不是很高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投资者对于证券维权的主动性是否也在与时俱进呢?面据记者的这一提问,宋一欣表示,这些年来,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维权已经取得长足的进展,呈现出全方位、多角度、及时性、联合维权、依法推进、信息联动、胜诉成功率及执行到位率高的特征。但也存在相当的不足,例如投资者参与率较低、信心不足、信息沟通不到位等问题。从制度层面看,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还在起作用,司法机关能动性不足,全国各地法院判决不尽一致、立法空白、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据选样估算,由于信息、地域、成本、信心和信任度等方面的限制,主动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投资者,不会超过适格投资者的10%,起诉总标的不会超过可计算损失总值的5%。"反过来说明,违法违规者的违法成本仍不是很大,因此对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作用有限,其功能与作用尚需拓展。"宋一欣称。

为了更好地护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宋一欣建议应该将虚假陈述行为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同时尽快推动内幕交易、操纵股价司法解释早日出台。虽然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开了口子,但是由于相应法律规定并不健全,以及某些地方法院的不积极作为,导致法律正义得不到伸张,投资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违法违规人得以逃脱法律追索,令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诉讼事实上中止。这次,光大证券(601788)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成功在上海审结,可谓开了好头。因此,应该尽快制定与出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这也是证券市场及投资者所真正期望的。另外,现在进行证券维权活动都是以个人的名义通过媒体进行征集,未来应该有更加便捷的渠道。

"从长远来看,应该学习国外的成熟经验,例如集体诉讼制度。"宋一欣认为,同时应该在A股市场推广董事责任险,欧美国家董事责任险的普及率在90%以上,新加坡等一些亚洲国家和地区的董事责任险普及率也在70%以上,而我们的董事责任险的普及率仅仅只有10%左右,还主要集中在B股和H股。

【传闻惊扰股市 下周调整近尾声】

本周股市受惊不轻。一则传言使得原本一个正常的分时级别的调整,猛然放大为日线级别的大动荡。周三上证指数由3057点跳水到2939点,大多数股票盘中跌幅高达7%。幸好权重股出手护盘,周四媒体又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市场心态才得以相对稳定。

笔者注意到,有人把周三的下跌与4月20日的下跌相提并论,对此,笔者并不认同。本周三的调整,在性质上与4月20日的调整并不一样。无论从时间上还是空间上,其修复时间和调整幅度都应该比4月20日调整的级别小得多。

从时间上看,3097点后的那段调整,时间上用了将近6周;从空间上看,沪指下跌了逾300点。而既然笔者判断本周三的调整级别要小得多,因此,从时间上看,3069点开始的调整到下周应将结束;而在空间上,周三指数瞬间打到的2939点,很可能成为本次调整的相对低点。

但投资者需注意创业板本次调整的性质,因为创业板指数不但跌破了5周和10周均线,甚至还跌破了20周均线。如果不能较快得收复这几根重要的波段均线,那么,即便仍有一些个股表现亮眼,但就整体而言,创业板超跌反弹后很可能会被边缘化一段时间。若果真如此,未来一段时间,二线蓝筹的崛起将是顺理成章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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