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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火打劫?菲达环保担保纠纷牵出层层疑云

2017-06-30 10:15:53 来源:证券时报

企业的担保、互保行为,没出问题是“你好,我好,大家好”;但如果一方突生变故,往往是大难临头各自飞。这样的悲剧,正在浙江诸暨上演。

一年多前,浙江神鹰集团在险情出现之初,作为同城“兄弟”的菲达环保(600526)竭力救火。原本以为是英雄救美,但被推上被告席的菲达环保一方如今感慨,这是一幕农夫与蛇的故事。

围绕着担保抵押物的优先处置权,菲达环保正在与昔日的担保伙伴们,上演着一场抢筹大战。暂且不议哪方胜诉,但此次担保纠纷,暴露了菲达环保的公司治理短板,牵出了层层疑云,令人诧异。

对簿公堂

6月26日,菲达环保与神鹰集团的担保纠纷在诸暨市人民法院开庭。辩论环节,坐在被告席的菲达环保方面感慨,“菲达环保与神鹰集团的担保纠纷,让我想到农夫与蛇的故事。”话音刚落,主审本案的法官立刻打断,“法庭上要讲事实,摆证据”。

菲达环保与神鹰集团的担保恩怨,需要追溯到两年前。根据菲达环保2014年年报,报告期内,该公司相继为神鹰集团提供了6笔担保,担保金额合计1.57亿元,担保到期日为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18日。

2015年11月,菲达环保收到了来自浦发银行绍兴诸暨支行的《贷款催收通知书》。随后,菲达环保与神鹰集团等方面,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协议》和《反担保抵押补充协议》等,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其中5700万元银行借款担保,以“朗臻·幸福家园”14间商铺为抵押物,于2015年12月办妥相关资产他项权证等抵押登记手续;二是另外1亿元银行借款担保,以“鼎盛苑”18间商铺为抵押物,于2016年1月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

2016年4月,神鹰集团以公司经营困难,已经资不抵债为由,向诸暨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随后,菲达环保以《反担保抵押协议》和《反担保抵押补充协议》等协议为依据,向诸暨法院、仲裁委提出诉讼请求,行使对涉案的上述32个商铺享有优先受偿权。

神鹰集团管理人的代理律师对证券时报记者称,现在,多家神鹰集团方面的债权银行,都盯着案件中涉及的32间商铺资产。胜诉方,意味着在上述32间商铺的资产处置中,可以捷足先登;反之,将会列入普通债权人。这就像大家一起在同一张桌子上吃饭,但是,现在有人要先动筷子,其他人自然不愿意。

2017年5月,菲达环保成为了被告方,神鹰集团管理人依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撤销此前双方签订的《反担保协议》等。6月26日,案件在诸暨人民法院正式开庭。

26日开庭的辩论环节,原告方神鹰集团管理人指出,根据《破产法》第3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而被告方菲达环保方面指出,本案中,神鹰集团向菲达环保提供反担保的行为,是被告菲达环保继续为神鹰集团向相关银行的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前提,而且新旧贷款,也并非基于同一贷款保证合同而发生,因此不属于《破产法》31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神鹰集团管理人的代理律师称,本案的关键点,是菲达环保为神鹰集团提供的银行担保,属于借新还旧,还是属于还旧贷新。“根据2015年11月26日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纪要,菲达环保是‘继续’为神鹰集团提供担保,而且担保额度不变。这份举证材料可以说明菲达环保对神鹰集团担保,属于存量担保,是转贷行为,而非新增贷款担保,不应视为还旧贷新。”但是,被告方菲达环保代理律师,以“此次担保是以抵押物为前提,属于还旧贷新”予以反驳。

虽说26日庭审时,当事双方的辩护人,进行了长达数小时唇枪舌战,但法院并未给出最终裁定。由于本案双方的举证需要,主审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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