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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半16从业者炒股被罚 罚没款超7.2亿

2017-07-07 09:27:25 来源:券商中国

尽管《证券法》第43条、第199条明确给出了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禁止性规定和法则,但一直以来,违规炒股的证券从业人员并不在少数。证监会刚刚祭出“重磅”,翻出13年前的旧账,因违规操作154只股,曾在南方证券和建银投资证券任职的林庆义被罚没1.4亿,涉及金额超过50亿。

这并不是证监会首次对证券从业人员开出罚单。 过去1年半被罚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在少数,据券商中国记者统计,总计包括16名从业人员,涉及14家大中小型券商。甚至有些人因此被终身禁入,丢了饭碗,失去了从业机会。

证券从业人员到底能不能炒股,业界有着一些不同看法,有行业人士的观点是,这一系列处罚,体现了证监会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仍持全面禁止态度。

林庆义5年交易154股成交超50亿

44岁的林庆义怎么也想不到,自己13年前违规买卖股票的案子会遭到证监会处罚。

证监会最新的行政处罚书显示,林庆义于2001年5月9日至2009年7月23日期间,在南方证券和建银投资证券任职,为证券从业人员。2004年7月9日至2009年6月8日期间,林庆义操作姜某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期间累计交易股票154只,买入金额为50.79亿元,卖出金额为51.63亿元,共获利7065万元。林庆义与姜某系朋友关系。

以上事实有相关劳动合同书、工资社保发缴记录、相关账户交易数据、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林庆义给出的抗辩是,上述行政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应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其行政违法事实的调查全面性不足,不应作出行政处罚。认定林庆义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应以姜某账户资金来源及归属为林庆义本人为前提,而证监会在调查时称,资金来源及归属不是调查方向,人民法院、证监会也未对资金来源及归属确权,这种情况下不具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条件。

此外,针对处罚金额过高的情况,林庆义表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主要理由在于他本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同时从立法趋势上看,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行为正在逐渐放开,其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均较小。

证监会对此给予回应:

第一,林庆义操作姜某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最后日期为2009年6月8日,而公安机关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姜某账户由林庆义交易的侦查结论,发现了林庆义的行政违法行为,因此,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第二,人民法院虽未对姜某账户资金来源及归属的争议作出终审判决,但林庆义在诉讼期间一直主张账户资金来源及归属为其本人所有,该案涉案期间证券账户及其资金由林庆义控制、占有、使用、处分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该案法律适用适当。

第三,林庆义提出的积极配合调查、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等理由不属于法定从轻或减轻事由,且给予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已是较轻处罚。林庆义的申辩不能成立。

最终,证监会决定没收林庆义违法所得7065.34万元,并处以7065.34万元罚款。

业内人士指出,该案极具警示意义,体现了证监会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仍持全面禁止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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