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股市 >

重罚!券商资管首例夫妻档“老鼠仓”案告破

2017-07-17 09:24:34 来源:中国证券报

大数据“捕鼠” 重罚严惩以儆效尤

与以往主要依靠举报、现场检查的监管方式不同,国泰君安资管相关人士表示,目前监管机构采取的主要以“大数据分析”为主的“数字稽查”技术正在不断升级,案件线索发现、报送的及时性和精准度都得到了很大提高。监管层引入“大数据分析”查处“老鼠仓”的成效是明显的。

另外,该人士强调,近年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交易所等各监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在查处“老鼠仓”的问题上相互配合、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监管联动机制正不断发展和完善,这些举措对精准发现并严厉查处“老鼠仓”行为也起到了一定的助力作用。

“本案线索来自深交所异动快报,根据深交所线索,调查组在进场之前即已基本锁定东方证券自营部门。”证监会办案人员透露。

公开资料显示,监管机构的“大数据”主要是沪深两大交易所的监测系统。这套监控系统有着“大数据”分析能力,并有实时报警等功能,主要是对盘中的异常表现进行跟踪和判断。

证监会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与其他内幕交易“一锤子买卖”不同,齐蕾夫妇和其他“老鼠仓”涉案人员一般都会在长时间、频繁交易,其留下的交易痕迹更容易被大数据监控系统分析发现。

2016年7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办案人员先后到东方证券总部、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车站路证券营业部分别将齐蕾、乔卫平带走审查。

“齐蕾夫妇第一次被带到公安机关审查的时候仍然存在侥幸心理,并未交代其犯罪事实。我们通过交易异常性分析和股票趋同性比对,结合其他客观证据的查证,成功突破两人的心理防线。”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办案人员透露,之后,齐蕾、乔卫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由亲友代为退交全部违法所得及公诉机关建议的罚金共计33156727.94元。

“虚拟世界中的犯罪行为都是留痕的,希望其他犯罪分子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不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只会丧失从轻量刑情节,必将遭受法律严惩。”该办案人员提醒道。

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蕾、乔卫平犯罪的事实清楚,应予确认。最终,齐蕾因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60余万元;乔卫平因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97万余元。

自营内控不力 需多措并举防微杜渐

“齐蕾夫妇均为深耕证券行业多年的资深人员,虽然知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但认为主要涉及基金管理乃至大资管行业,片面认为券商自营并不是证监会的执法重点,所以心存侥幸。”证监会办案人员强调,作为资深人士,本案当事人年收入数百万元,其违法动机无非是受托管理业务中因逐利导致的道德风险,侥幸心理也是诱因之一。

同时,该办案人员指出,同资管部门相比,券商对自营部门的内控管理相对薄弱,无论是设备管理、还是监控留痕,当时都尚未制定明确的规范,这主要是因为自营部门管理的是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公司考核只关注投资业绩,在合规教育及内控投入等方面不够重视。国泰君安资管相关人士表示,虽然查处“老鼠仓”的技术手段正在不断升级换代,但由于缺乏相关制度保障,违法成本较低,致使现有监管处罚措施对“老鼠仓”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度比较有限。随着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的出台,“老鼠仓”已被正式写入刑法并参照内幕交易罪量刑,相比起美国等海外的成熟证券市场,纵观早些年被查处的“老鼠仓”案件,司法部门对“老鼠仓”行为的处罚相对较轻。另外,虽然一部分“老鼠仓”案件进入了司法程序,但有些“老鼠仓”案件最后以“缓刑”收场而未做“实刑”判决,其中不乏一些涉案金额巨大,市场影响较恶劣的案件。“无利不起早”,相对较轻的惩罚手段导致一部分人宁愿铤而走险,以小博大。

此外,该人士强调,在防范“老鼠仓”案件中,犯罪分子所属机构应当承担第一线责任,应当建立一整套防范制度与措施,例如在投资、交易等办公区安装摄像头,对电话进行录音,交易信息记录,鼓励员工互相监督等。案件发生后,涉事机构不能以涉案投资经理/投资主办人“已离职”、属于“个人行为”等托词来回应公众,要帮助“老鼠仓”而遭受损失的广大投资者进行维权。

“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了现行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已构成刑事犯罪。《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和监管文件中明确禁止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可见,立法机关和证券监管部门对打击“老鼠仓”犯罪是下了决心的。

国泰君安资管相关人士表示,仅有上述法律、监管文件的原则性规定是不够的,“老鼠仓”问题的整治还需要立法机关、监管部门、行业组织等多管齐下,发挥合力,共同优化相关法律环境。

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与“老鼠仓”规定相配套的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七)》虽然明确了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定罪和量刑依据,但刑法第180条第四款中并未明确给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考虑到目前“两高”正在起草有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司法解释,建议相关司法解释中可以尝试从成交额、获利(或避损)数额等方面来认定何为“情节严重”,同时建议明确“明示或者暗示”的认定标准、违法所得的计算等问题。此外,鉴于“老鼠仓”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近年来该类犯罪行为呈多发、高发态势,建议适当提高“老鼠仓”犯罪的最高刑,并在量刑时从重处罚,提高违法成本,使犯罪分子望而却步。

其次,进一步完善“老鼠仓”行为的监管机制,随着违法手法快速流变,不断强化甄别“老鼠仓”犯罪的技术手段,发挥交易所一线数据筛查、监管部门稽查执法以及司法部门刑事追究的合力,并将该类监管合力和手段长期化、常态化。

再次,除完善法律法规和优化监管环境外,整治“老鼠仓”还需要金融机构自身加强内控建设和合规管理,防患于未然。完善公司内部制度体系,加强员工执业行为管理,就员工、特别是投研人员的执业行为、员工证券投资、移动通讯设备与办公电话、电子邮件、微信、QQ等网络信息交流工具的使用以及上网行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和处理等内容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做到员工执业行为“有据可依”。此外,还应强化员工合规意识,组织各类合规培训,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法律、法规知识和金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方面的培训及合规考试,强化投研人员遵规守法的意识和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原标题:券商资管首例夫妻档“老鼠仓”案告破)

 

热点推荐

精彩放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