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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辰股份现金流四年半为负 负债高拖欠货款两遭起诉

2017-11-08 10:19:29 来源:中国经济网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

2012年至2017年1-6月,金辰股份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739.84 万元、-904.16 万元、-3,295.16万元、7,319.88 万元、-735.91 万元和-1,103.42 万元。

金辰股份现金流四年半为负 负债高拖欠货款两遭起诉

2014年之前,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与净利润水平偏离较多,主要原因在于:(1)随着光伏产业的持续发展,下游客户对生产线的更新换代需求日益增长,单个客户合同金额较大,公司目前销售规模总体偏小,现金流量受大额订单付款进度影响较大,导致公司现金流量与往来款项波动幅度较大。(2)2012 年,伴随着欧洲对中国出口的光伏组件发起“反倾销”调查以及美国对中国光伏组件的“双反”调查,下游光伏组件生产企业现金流受到较大影响,融资能力受限,对公司付款进度有所放缓。(3)随着货币市场流动性紧张问题日益凸显,客户减少了现金支付比例,更多地采用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结算。

2014 年,受宏观环境变化、下游光伏组件生产企业资金状况及支付结算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公司应收账款逐年增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与净利润水平偏离较多。

2015 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数,2016 年和 2017 年 1-6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与净利润水平偏离较多,未来如果公司不能通过提高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措施持续改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或者下游光伏行业持续低迷,可能导致公司资金规模无法支撑经营规模的扩张,从而使公司业绩增长放缓,甚至影响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其中,2014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水平偏离较多,主要原因在于:(1)2014年,公司销售规模总体偏小,单个客户合同金额较大,现金流量受大额订单付款进度影响较大,导致公司现金流量与往来款项波动幅度较大;(2)2014 年及之前,伴随着欧洲对中国出口的光伏组件发起“反倾销”调查以及美国对中国光伏组件的“双反”调查,下游光伏组件生产企业现金流受到较大影响,融资能力受限,对公司付款进度有所放缓,并且客户减少了现金支付比例,更多地采用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支付结算。

2015 年,公司现金流量指标与净利润变动趋同,2016 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水平偏离较多,主要是随着公司订单规模的不断扩大,存货规模大幅上升。

2017年 1-6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水平偏离 129.88%,主要是预收款规模的下降以及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期末余额的增加所致。

享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 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偏高

2012 年公司被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发证日期为 2012 年 6 月 13 日,有效期为三年。2015 年 6 月 1 日,公司取得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自 2015 年 1月至 2017 年 12 月。

此外,子公司金辰太阳能秦皇岛分公司 2016 年也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4 年至2017 年 1-6 月,公司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分别为 487.53 万元、712.54 万元、1,030.24 万元和 436.71 万元,税收优惠金额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14.19%、10.94%、14.86%和 11.83%。

2014 年至2017 年 1-6 月,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分别为 795.29万元、1,711.82 万元、164.56 万元和 44.21 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18.79%、21.43%、2.02%和 1.01%。

如果国家或地方相关财政政策发生变化或由于公司自身原因,致使公司不能获得政府补助支持,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此外,2014 年至2017 年 1-6 月,公司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14,432.08 万元、

18,701.67 万元、13,879.41 万元和 14,906.60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

为 73.06%、64.12%、32.67%和 51.63%,占比偏高。

若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不良变化,或者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变动,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起买卖合同纠纷追讨货款

2017年发布的最新招股书显示,金辰股份与其客户安徽应天新能源有限公司、锦州博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之间尚有基于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未执行完结的诉讼。

(一)公司与安徽应天新能源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

2012 年 9 月 11 日,金辰股份向蚌埠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基于金辰股份前身金辰有限与安徽应天新能源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8 月 6 日签署的《25MW 光伏电池组件生产线成套设备合同》,要求安徽应天新能源有限公司给付拖欠货款 653,140元,并按 1,632.85 元/天的标准承担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的违约金。安徽应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金辰股份延迟交付合格设备为由提出仲裁反请求。

2012 年 12 月 11 日,蚌埠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书》((2012)蚌仲裁字第 34 号),裁决:一、安徽应天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收到该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辰股份支付 653,140 元货款,以及给付违约金按延迟天数自 2011 年 6 月 2日起以每天 1,632.85 元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或数额至 979,710 元(合同总价款 30%)时止;二、金辰股份给付安徽应天新能源有限公司迟延交货违约金 40,821.25 元,从安徽应天新能源有限公司给付义务中抵销相应数额;三、驳回安徽应天新能源有限公司其他仲裁反请求。

2012 年 12 月 27 日,安徽应天新能源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之诉。2013 年 5 月 29 日,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民事裁定书》((2013)蚌民一初字第 00006 号),裁定驳回安徽应天新能源有限公司撤销蚌埠仲裁委员会(2012)蚌仲裁字第 34 号裁决书的申请,该裁定为终审裁定。截至招股说明书出具之日,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二)公司与锦州博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

2014年 12 月 22 日,金辰股份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基于金辰股份前身金辰有限与锦州博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9 月 21日签署的《设备销售合同》,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付拖欠的货款 2,080,000 元以及违约金 1,164,000 元。2015 年 5 月 22 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锦民一初字第 0001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锦州博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给付金辰股份欠付货款 208 万元及违约金 62.40 万元。锦州博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随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 年 4 月 20 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辽民二终字第 00326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三)公司与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

2014 年 12 月 22 日,金辰股份向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基于金辰股份前身金辰有限与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11月 15 日签署的《设备销售合同》,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付拖欠的货款 510,000 元以及违约金 153,000 元。2015 年 6 月 4 日,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营西民二初字第 9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给付金辰股份欠付货款 51 万元及违约金 15.30 万元。北京哈博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随即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 年 11 月 5 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营民三终字第 00612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二起欠款被诉 招股书未披露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金辰股份还与杭州康奋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南光电有限公司发生过买卖合同纠纷,一起案件由于拖欠货款被起诉,一起案件公司资产被申请冻结,两起案件招股书均未披露。

(一)公司与杭州康奋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康奋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双方于2014年12月1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书》起诉,要求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上诉人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康奋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94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在该份合同中明确载明:协商不成,诉请双方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该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之规定,管辖约定有效。原审法院作为杭州康奋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按约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不足,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二)公司与合肥中南光电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

合肥中南光电有限公司与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中南光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担保。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法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法院裁定:解除对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营口市老边区二道镇二道沟村营边国用(2012)002号土地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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