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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操纵期货合约被重罚调查 法律待完善

2018-01-22 10:22:50 来源: 证券日报

操纵市场行为,一直是监管层严厉打击的重点。近期,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两起操纵期货价格典型案例:一起是姜为操纵“甲醇1501”期货合约案,这是全国首例操纵商品期货合约价格刑事案件。案件主角姜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处以100万元罚款、采取终身期货市场禁入措施;2016年12月26日,法庭一审判决姜为犯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另一起是陶暘、傅湘南操纵“胶合板1502”期货合约案。中国证监会没收陶暘和傅湘南违法所得1140444元,并处以两倍罚款,两人各承担罚款1140444元。同时,中国证监会对陶暘实施3年期货市场禁入,对傅湘南实施5年期货市场禁入。

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中国证监会将不断强化期货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执法力度,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促进期货市场更好发挥风险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为期货法尽早出台提供有效的案例样本,发挥积极的作用。

“逼仓者”被罚又获刑

生于1971年的姜为是原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华欣)总经理,负责欣华欣日常经营管理,并直接负责操作欣华欣的期货交易。欣华欣是国内最大的甲醇贸易商,对甲醇现货价格有直接影响力。

据办案人员介绍,在姜为实际控制或使用的42个涉案期货账户中,有5个为其直接控制使用,7个为借用的账户。此外,姜为还通过所控制的欣华欣签订资产委托协议等方式控制使用30个期货账户。

2014年11月14日至12月16日,为使甲醇现货市场价格符合预期,并确保多头套期保值持仓顺利进入交割月份,姜为集中资金41544万元,利用其先后控制的42个期货账户连续交易“甲醇1501”合约,持续强化其持仓优势,买持仓占市场总买持仓比从30.75%升至最高的76.04%,最高持仓多达27517手,形成明显持仓优势,影响“甲醇1501”合约价格变化趋势,构成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姜为的这种行为,就是业界所称的“逼仓”。所谓逼仓,是指交易一方利用资金优势或仓单优势,主导市场行情向单边运动,导致另一方不断亏损,最终不得不斩仓的交易行为。一般是在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操作逼对手就范,牟取暴利。在此案中,姜为试图进行的是典型的“多逼空”。

上述办案人员介绍,姜为利用欣华欣在现货市场的优势地位囤积现货,造成市场甲醇现货需求旺盛的假象,降低市场对“甲醇1501”合约可供交割量的预期,以期影响期货市场价格,最终实现盈利目的。

虽然操纵了“甲醇1501”合约价格,但姜为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按照2014年12月16日“甲醇1501”合约结算价计算,他在2014年11月14日至12月16日因交易该合约共亏损7900多万元。

姜为的这一行为,给期货市场和投资者造成了严重影响。2014年12月16日结算后,欣华欣等主要“甲醇1501”合约多头持仓客户无力追加期货保证金,当日夜盘开市后,期货公司按照规定对其实施强行平仓,合约价格大幅下跌,并引发市场恐慌性抛盘,开盘后仅10分钟,该合约价格达到跌停板。

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7月22日结算,“甲醇1501”合约未结清欠款的穿仓客户共34个,穿仓金额共1.47亿元,涉及13家期货公司。

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姜为集中资金优势和市场影响力,连续交易“甲醇1501”合约及持续囤积甲醇现货,形成现货市场囤积、期货市场持仓的双重优势,以期实现交割月“逼仓”和“囤货”双重获利,影响了甲醇价格的走势,严重侵犯了期货、现货两个市场一般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对期货市场交易秩序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同时,严重影响了期货市场价格发现、规避风险等功能的有效发挥,社会影响恶劣,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达到期货市场操纵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记者了解到,2015年年底,中国证监会以姜为涉嫌期货市场操纵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刑事追责。2016年7月份,成都市检察院以姜为涉嫌期货市场操纵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26日,成都中院作出刑事一审判决,判决姜为犯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随后,姜为提起上诉,2017年6月5日,四川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值得关注的是,参与调查此案的调查人员介绍:在姜为操纵“甲醇1501”期货合约案中,杠杆比例是巨大的,有的账户的名义持有人已经跑路,现在仍有期货公司要找当时的客户要钱,民事纠纷依然存在。

在这起案件中,还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即如何界定是单位违法还是个人违法。业界对此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从民商法角度,公司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且存在其他员工知悉并参与的情况下,其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行为效力最终及于公司。

但在这一案件中,最终被认定为个人违法。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关于单位违法和个人违法的区分,是行政执法的重点也是难点之一。如果严格依据刑法“三要件”理论来判断单位违法或个人违法,在行政违法行为中似乎很难认定单位违法。因违法行为基本不体现单位意志,即便是单位授意而实施的违法行为,单位层面也不会留下任何相关的会议记录作为证据,因此单位也不会承认。若以民商法基本原理为基础又似乎过于绝对。

“所以,应该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主客观方面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认定。”上述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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