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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者状告*ST上普索赔49万元

2018-04-28 10:45:34 来源:证券时报网

近期,随着证监会监管力度加大,辉丰股份和*ST三维双双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另外,多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被证监会稽查。其中武汉凡谷、*ST上普已经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亿晶光电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有证券维权律师表示,在证券维权案件当中,律师基本上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投资者需要投入的精力和金钱并不多。而且由于虚假陈述的事实部分有证监会认定,法律部分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实践中类似案件有着较高的胜诉率。

超华科技案开庭系统风险成焦点

近日,中小投资者诉超华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又有新动向。证券时报记者从原告代理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处了解到,该案于2018年4月20日上午九点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原、被告均有多名律师到庭。

“双方围绕超华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损失计算方法、投资者损失与超华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庭审持续三个半小时,最后双方均同意调解,法院给予双方一个月的调解期限。”刘国华律师说,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解释规定等材料,在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9月4日(含当日)期间买入超华科技股票,且在2017年9月4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华科技和有关责任人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

据了解,法庭在庭审中归纳了三大焦点: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和基准价如何确定;损失金额如何计算;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和原告损失是否有因果关系。原、被告双方最大的争议是投资者的损失与超华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认为,即便认定该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依《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计算因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投资差额损失时,亦应当扣除因系统风险而导致的损失部分。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判例、该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行为性质,系统风险致损比例应为60%。被告提交了2015年股灾的新闻报道和超华科技、深证成指的部分K线图作为证据。

原告律师则认为,被告需要证明产生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事由存在,且该事由对股票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引起全部股票价格大幅度下跌,导致了系统风险发生;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明确原告哪一部分损失是被告虚假陈述造成的,哪一部分损失是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其他因素造成的。如果被告无法完成上述举证责任,则应当对投资者因其虚假陈述而产生的所有损失予以赔偿。

而且,原告买的是超华科技股票,并非大盘指数或者其他股票。被告只考虑了大盘下跌,没有考虑大盘上涨。超华科技股价的走势和大盘指数的走势并不一致,本案揭露日之后至基准日,超华科技股票下跌幅度高达19.9%;而同期深证成指和中小板指数均是上涨。

“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广州中院和广东高院不久前审结的勤上光电案,北京高院审结的京天利案,法院均未扣除所谓的系统风险致损比例。”刘国华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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