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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四方面规范ABS“通道”类业务

2018-12-25 09:15:49 来源:证券日报

12月24日晚间,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个别管理人让渡管理责任、开展“通道”类业务的情形,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发布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二),从四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

监管问答指出,前期,公司债券监管部组织开展了资产证券化项目现场检查,发现部分管理人(尤其是部分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内部控制不健全,风控意识淡薄,让渡管理责任、开展“通道”类业务,形成风险事件并造成了不良影响。为维护市场秩序,推进资产证券化市场高质量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并明确。

第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严格按照《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依规独立进行尽职调查和存续期管理。

第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恪守独立履责、勤勉尽责义务,不得将不符合其合规风控要求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以各种方式推荐给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也不得为其他证券经营机构提供规避其合规、风控要求的“通道”服务。

第三,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需要合理使用第三方服务的,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要求规范开展业务,不得将法定职责予以外包,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第三方而减轻或免除。

第四,对于证券经营机构未独立审慎履行职责、让渡管理责任、开展“通道”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行为以及规避合规风控要求、借外部“通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行为,监管部门将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严肃查处。本报记者 左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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