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杜生命IPO排队三年上会被否
2018-01-11 11:42:22 来源:中国网(北京)
证监会昨日晚间发布的《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10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显示,深圳雷杜生命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杜生命”)首发申请未通过,保荐机构是招商证券。
资料显示,雷杜生命要从事生化分析、免疫分析、凝血分析、血细胞分析等领域的体外诊断仪器及配套试剂研发、生产和销售。2014-2016年及2017年1-6月份,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亿元、1.98亿元、2.14亿元和1.2亿元,同期净利润为5263.23万元、5402.51万元、5055.89万元和2531.04万元。据了解,雷杜生命排队IPO已经有三年之久。
发审委会议对雷杜生命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主要有以下五个:
1、瑞通投资系雷杜生命原第一大股东,其设立时股东为王新宇和王新顺,初始设立注册资本8,000万元。2013年11月,瑞通投资将所持发行人的股权转让给达晨创投及自然人李斌、肖冰。瑞通投资实质上的实际控制人为王新宇,目前中介机构未能联系到王新宇本人,未对其进行访谈。雷杜生命需说明:(1)未能联系到王新宇的原因;与瑞通投资及王新宇本人有关的事实未获得王新宇本人确认的情形下,瑞通投资与达晨创投、李斌、肖冰等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是否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2)前述股权转让是否真实、合理,是否存在股权代持行为,目前持有瑞通投资原发行人股份的达晨创投、李斌、肖冰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3)结合瑞通控股的财务情况和股权转让款的用途,说明瑞通控股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是否存在对发行人的利益输送。
2、根据申报文件,雷杜生命2013年11月第一大股东瑞通控股转让了其全部所持发行人的28.5%的股份,将实际控制人认定为2013年时持股15%的第二大股东、现持股19%的第一大股东张巨平,张巨平于2014年与其他几名高管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自瑞通投资2004年入股发行人至2013年9月退出,雷杜生命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审议特殊表决事项须经代表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为有效,在此期间瑞通投资持有发行人股权比例未低于28%。雷杜生命需结合股权结构及董事会构成等情况,说明认定张巨平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及合理性,报告期内相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情况是否与一致行动协议一致;结合张巨平与瑞通投资持股差异较大的情况,说明发行人申报时是否符合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发行条件。
3、雷杜生命报告期内收入增幅较小,主营业务收入中老产品占比较高,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呈逐年下滑态势,发行人出口收入占比较高。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报告期内主要产品价格下滑、收入增幅较小是否与发行人现有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相关,老产品占比较高是否具有合理性,发行人收入增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2)结合报告期公司毛利率逐年降低,而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逐年增高的情况,说明毛利率逐年降低及变动趋势与可比公司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3)说明公司国外收入占比较高是否合理,客户与发行人及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报告期内,雷杜生命采用以经销商为主,直销渠道为辅的销售模式。公司需说明:(1)经销商的选取标准,经销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关联方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经销商的最终销售情况,是否存在利用经销商输送利益、虚增收入等情形;(2)福州康尚医疗等28家公司刚成立即成为发行人经销商的原因及合理性,这些刚成立的经销商是否符合前述经销商的选取标准;(3)报告期内发行人所有的经销商是否均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行人的经营商销售该类型产品是否需要其他资质许可文件,如有,经销商是否满足相关要求;(4)对经销商未签署合作期限等事项有约束力的合同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为发行人主导,相关原因及合理性,该做法是否对发行人经销业务的持续开展产生不利影响。
5、报告期内,雷杜生命产品较多销售给卫生院、诊所、医疗美容院等非三甲医院。需结合自身产品特性、市场需求及所处的行业环境,按最终用户类别,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比较,进一步说明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及可持续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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