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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鑫创IPO:独立承接业务能力遭问询

2019-09-24 10:49:08 来源:时代周报

时代商学院分析师 陈佳鑫 实习生 万叶欣

近日,主营汽车智能座舱电子领域的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鑫创”),更新拟创业板上市的招股书,暂未披露拟上会信息。

招股书显示,华安鑫创拟募集资金5.5亿元,除1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外,剩余4.5亿元计划全部投入3个研发项目。其中,2.4亿元用于前装座舱全液晶显示系统研发升级项目、1.1亿元用于后装座舱显示系统研发升级项目、1亿元用于座舱驾驶体验提升研发中心项目。

时代商学院分析师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投资概算计算出,上述三个项目的研发投入金额合计为8721.66万元,相当于华安鑫创2018年研发费用的6.78倍,高研发投入彰显决心。

9月22日,一位了解汽车智能座舱行业的分析人士向时代商学院分析师表示:“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我国汽车产业景气度弱,汽车智能座舱行业竞争加剧,缺乏核心竞争力的企业,业务承接能力将受影响,很容易在行业洗牌中被吞并。”

4月26日,在华安鑫创申报稿反馈意见中,发审委曾对其研发费用提出几点疑问,包括研发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原因和合理性、研发投入是否足以支撑生产工艺的更新换代等问题。

就如何保证新项目研发效率的问题,9月6日,时代商学院分析师向华安鑫创发函调研,但截至9月23日发稿,华安鑫创仍未回应。

仅1项自研发明专利

招股书显示,2016―2018年,华安鑫创的研发费用金额分别为1098.99万元、1133.75万元和1286.15万元,研发费用率分别为1.65%、1.36%和1.49%。在其招股书中列示的同行中,同期研发费用率均值分别为7.52%、6.22%和7.52%。

在华安鑫创申报稿反馈意见中,发审委曾对其研发投入低于同业等问题提出疑问。

对此,华安鑫创在招股书中表示:“发行人研发费用率显著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主要源于发行人所销售产品的单位价值较高,并且发行人的研发方向相比同行业公司更为聚焦,与营业收入相比相对投入规模较小。此外,作为研发费用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发行人研发人员的薪酬水平高于可比公司的平均数。因此,发行人的研发投入规模低于可比公司具备合理性。”

除此之外,招股书显示,华安鑫创目前拥有31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8项,实用新型20项,外观设计3项。从最具含金量的发明专利来说,8项发明专利中,仅1项来源于该公司自主研发,其余均为受让取得。

时代商学院分析师注意到,该项自主研发专利的申请日期为2016年10月8日。

2018年11月,华安鑫创披露的招股书中并无此项自主研发的专利,而在发审委质疑其研发能力后,今年8月30日,更新后的招股书中出现了此项专利。

截至2019年6月30日,华安鑫创拥有技术研发人员118名,占员工总人数的63.78%。2013年成立至今已逾6年,仅自主研发出1项发明专利。

9月22日,广州一位私募人士向时代商学院分析师表示:“企业的研发能力不足,在产业链中的竞争地位较弱,从而会对经营业务承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独立承接业务能力遭问询

华安鑫创的主营产品是汽车内液晶显示器,需要大量采购液晶显示屏作为零部件,此前其液晶显示屏主要由中华映管供应。

招股书显示,2016―2019年上半年,华安鑫创向中华映管(含华映科技)的采购额占同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66.31%、72.95%、33.28%和5.42%。

最高采购占比曾超7成,可见,华安鑫创对第一大供应商存在依赖性。2018年以后,对中华映管的采购比例大幅下降,但原因颇具戏剧性。

2018年12月13日,由于被子公司华映科技(000536.SZ)催债,中华映管发布公告称其债务已到期并无法清偿,正式对外公布其债务危机的严重性。

今年9月18日,中华映管总处长黄世昌宣称,中华映管已资不抵债,且众多债权人竞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土地、建筑物、设备等各项资产,公司已无法继续生产、运营,因此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中华映管偿债危机爆发后,华安鑫创迅速让深天马(000050.SZ)取代中华映管的供应地位。

招股书显示,2016―2019年上半年,华安鑫创向深天马的采购额分别为0亿元、0.71亿元、3.01亿元和2.13亿元,占同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0%、9.83%、41.60%和68.20%。

公开资料显示,国内生产液晶显示屏的公司不止中华映管和深天马,京东方(000725.SZ)、信利国际(00732.HK)、友达光电(AUO.N)、群创光电、乐金显示等都可供华安鑫创选择,其中,京东方还是国内最大液晶显示屏生产商。

华安鑫创招股书坦言,中华映管事件后,其液晶显示屏采购向深天马集中,面临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时代商学院分析师查阅深天马2017―2018年年报以及2019年半年报,发现深天马并未列示前五大客户具体名称,且列示的销售额与华安鑫创的采购额相差较大,表明华安鑫创不在深天马前五大客户之列。

此外,双方合作似乎存在不对等之处。

4月26日,华安鑫创申报稿反馈意见显示,华安鑫创和深天马签署有合作协议,该协议规定:“……双方共同商定,合作范围限定在自主品牌车厂(主要是上海汽车、上汽通用五菱汽车)以及其配套的一级供应商(航盛汽车电子、延锋伟世通等),以下统称为‘终端客户’,如终端客户不同意与发行人合作,则深天马有权不同意发行人而直接向终端客户提供产品。”

发审委据此不平等条例质疑华安鑫创是否具有独立承接业务的能力和相关资质?是否存在与其他供应商类似条款的情况?

9月6日,就客户是否会直接指定使用某个供应商的产品等问题,时代商学院分析师向华安鑫创发函调研,但截至9月23日发稿,华安鑫创尚未作出回复。

9月23日,就深天马与华安鑫创合作协议和业务往来情况,时代商学院分析师向深天马致电采访,对方回应相关信息属于商业机密,不便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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