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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信息IPO:理财收益不敌利息支出

2020-03-25 14:25:00 来源:壹财信

2019年12月12日,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法本信息)在证监会网站上披露了招股书,其拟在深交所创业板发行新股不超过3,237万股,募集资金4.58亿元,保荐机构为浙商证券(10.460,0.27,2.65%)。

《壹财信》梳理招股书后发现,法本信息一边大举购买理财产品,一边举债经营,但理财收益不敌利息支出;此外,法本信息还与实控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共用商号的情形。

理财收益不敌利息支出

法本信息是一家为客户提供信息技术外包(ITO)服务的提供商,即主要承接客户全部或部分IT系统相关业务,为其提供软件外包服务。

据招股书,2016年至2019年1-6月,法本信息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9,328.32万元、43,156.64万元、78,239.11万元和56,972.70万元。2017年、2018年,法本信息营业收入同比增长分别为47.15%和81.29%。

同期,分别实现净利润1,147.32万元、3,185.09万元、6,516.59万元和4,387.44万元,2017年、2018年,法本信息净利润同比增长分别为177.61%和104.60%。

综上,法本信息报告期内业绩增势喜人,然而其报告期内存在一边购买理财产品、一边举债经营的情况。

招股书显示,2016年至2019年1-6月,法本信息的短期借款分别为4,405万元、910万元、4,110万元和3,810万元;法本信息还存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和长期借款,2017年非流动负债为800万元,2019年上半年非流动负债和长期借款分别为754.95万元 、625.14 万元。同期,法本信息因为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分别为190.67万元、192.06万元、135.72万元和139.56万元。

此外,报告期内法本信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04.62万元、1,270.93万元、1,276.35万元和 -5,503.70万元。

尽管最近一期现金流已处于"失血"状态,但法本信息仍大举购买理财产品,并且在此前的报告期内也使用了大量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据招股书,2017年至2019年1-6月,法本信息分别将现金6,498.29万元、5,088.17万元、4,113.55万元用于投资理财产品。

同期,法本信息通过购买理财产品获得的收益分别为61.65万元、177.93万元和26.61万元,主要系购买的广发钱袋子货币基金及其他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收益。

令人不解的是,法本信息将大量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所带来的收益远不及举债经营所付出的利息费用,似乎在做"赔本"买卖?

与实控人的企业共用商号

除了理财收益不敌利息支出外,法本信息与实控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共用商号的情形。

招股书显示,法本信息的前身深圳巴门尼德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巴门尼德)成立于2006年11月8日,2010年深圳巴门尼德更名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法本有限),2015年法本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截至2019年12月4日,法本信息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严华,其直接持股46.62%,并通过三家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控制法本信息11.13%的股份,分别是深圳市木加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木加林)、深圳市嘉嘉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嘉嘉通)、深圳市耕读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耕读邦),严华直接及间接共计控制法本信息57.75%的股份。

目前,法本信息控股股东严华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除了木加林、嘉嘉通、耕读邦之外,还包括研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研达电子)、深圳市金之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金之鑫)、深圳市人合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人合众)和深圳市法本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法本电子)。

值得关注的是,法本电子与法本信息出现了共用商号"法本"。

公开信息显示,法本电子成立于2013年6月21日(发行人前身深圳巴门尼德更名三年后),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为128万元,分别由严华持股61.09%,邱春城持股21.87%,深圳第一创业(7.100,0.13,1.87%)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3.13%,陈文慧(严华配偶)持股3.91%。法本电子主营业务为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拥有2家全资子公司,分别为上海法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法本)、法本电子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下称:香港法本)。

两公司不仅共用商号,就连两企业官网展示的商标图也极为相似,如下图所示:

(截图来自法本信息官网)

(截图来自法本电子官网)

商号是企业长期运营中形成的企业信誉的一部分,作为企业区别于同行的自身独特性、识别性,是企业名称中最核心的组成部分。商号不仅是识别企业的重要标志,也是企业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

拟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商号使用的专项管理制度,其控股股东、、经销商及其他相关企业存在使用相同或相似商号的情况,显然会引起市场混淆,这在审核过程中也会引起审核部门的关注。

此外,法本信息的信息披露工作等也存在问题,《壹财信》将继续关注。来源:壹财信

作者:赵鹤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