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内吃五张罚单 徽商银行遭遇黑色处罚月
2017-06-07 13:48:42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徽商银行近一个月违规频频,暴露管理漏洞。据银监会网站行政处罚一栏显示,徽商银行近一个月内五收银监局罚单,涉及安徽宿州、滁州、淮北、池州等地。各地分、支行分别因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账户、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贷款资金被改变用途、贷款资金转存定期存单用于票据业务质押、贴现资金回流至出票人等违法行为遭处罚。
中国经济网记者致电采访徽商银行办公室,但电话无人接听。
宿州埇桥支行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账户违法
据银监会网站6月1日消息,徽商银行宿州埇桥支行存在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账户违法行为,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依据为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宿州银监罚决字〔2017〕4号 | ||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个人姓名 | ||
单位 | 名称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 王伟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 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账户。 | ||
行政处罚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行政处罚决定 | 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中国银监会宿州监管分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17年4月24日 |
滁州分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据银监会网站6月1日消息,徽商银行滁州分行存在贷后检查不到位,贷款资金回流,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违法行为,银监会滁州监管分局对其罚款20万元。 行政处罚依据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滁银监罚决字〔2017〕3号 | |||
个人姓名 | |||
单位 | 名称 | 徽商银行滁州分行 | |
崔普军 | |||
贷后检查不到位,贷款资金回流,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行政处罚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中国银监会滁州监管分局 | |||
2017年4月25日 |
淮北分行违规使贷款资金被改变用途
据银监会网站6月15日消息,徽商银行淮北分行存在未有效监督检查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情况,对贷款资金管理不力,致使贷款资金被改变用途的违法违规行为,徽商银行淮北分行被罚款2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淮北银监罚决字〔2017〕第2号 | |||
个人姓名 | |||
单位 | 名称 | 徽商银行淮北分行 | |
韩东升 | |||
该分行存在未有效监督检查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情况,对贷款资金管理不力,致使贷款资金被改变用途的违法违规行为。 | |||
行政处罚依据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对徽商银行淮北分行处以20万元人民币罚款。 | ||
中国银监会淮北监管分局 | |||
2017年4月20日 |
池州分行违规以贷款资金转存定期存单
据银监会网站6月15日消息,徽商银行池州分行贷款资金转存定期存单用于票据业务质押,徽商银行池州分行被罚款2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池银监罚决字〔2017〕1号 | |||
个人姓名 | |||
单位 | 名称 | 徽商银行池州分行 | |
涂有才 | |||
贷款资金转存定期存单用于票据业务质押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处以人民币二十万元罚款 | ||
池州银监分局 | |||
2017年4月10日 |
铜陵违规贴现资金回流至出票人
据银监会网站5月8日消息,徽商银行铜陵分行贴现资金回流至出票人,徽商银行铜陵分行被罚款2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铜陵监管分局
铜银监罚决字〔2017〕2号 | |||
个人姓名 | |||
单位 | 名称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 | |
高春明 | |||
贴现资金回流至出票人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20万元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
2017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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