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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合规持股将整改 取得股权后需报银监

2018-03-14 15:28:59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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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银监会网站消息,3月9日,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两个配套文件。据悉,两个配套文件分别主要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实施前后涉及的重点问题明确监管要求及落实《办法》中股东报告事项的相关规定。有业内人士分析,对银行股权的管理,实际上也是反映出监管从源头上进行风险防范。业内人士表示,这是防止股东把银行变成自己的“提款机”。

不合规持股将整改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对于不完全符合《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现有股东,银监会将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主要包括强化资格管理、落实穿透识别要求、逐步引导落实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规定、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修改公司章程、规范金融产品持股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

其中,在《办法》施行前,未经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即2018年7月5日前)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股东资格申请。银监会表示,提出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在《办法》施行前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但不符合《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规定的(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引导其逐步符合《办法》要求。

以往在二级市场上增持举牌银行股的投资人有所增多,特别是近年来频现险资举牌银行股。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赵卿表示,在二级市场中举牌银行股是银监会考量的因素之一;另一方面,新规是针对银行股东“两参一控”,避免银行股东投资多家银行。

除此以外,对持股商业银行的资管产品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持股不合规的相关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5%,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商业银行股份),原则上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即2019年1月5日前)完成整改。

“对于资管类产品,银监会设立了整改完成的时间表,要求持股超标的金融产品在2019年1月5日前持续减持商业银行股权直至达标。目前上市银行中大概有3家存在金融产品持股超过5%的违规情况。”赵卿认为,一方面,监管对于持股超标的金融产品减持留有时间;另一方面,如果是二级市场持股,会通过大宗交易进行转让;如果是非上市银行,直接通过场外进行转让,待股权减持完毕后,兑付资管计划。这对目前资管市场的冲击相对有限。

取得股权后需报银监

银监会表示,《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主要落实《办法》中“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的规定。报告材料包括股东基本信息及股东穿透信息等八项股东材料,并重点关注股东是否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是否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是否符合规定等相关要求。

华泰证券的研究报告指出,两份配套文件就1月下发的《办法》相关细节进行阐述,同时设定了新老规定的过渡时间表。过往不合规的股权投资有足够的过渡期进行规范。从大方向看,严格股东资质,把好准入关口,有助于支持依法合规、资质优良的投资者入股商业银行,同时看好未来银行混合所有制方面的股权结构突破。

赵卿表示,监管对银行的股东资质审查一直有严格的规定,对持股比例也有限制。同时,对于银行与股东之间的授信和贷款也会定期报送关联交易等信息,防止股东把银行变成自己的“提款机”。(记者 梁海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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