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回访 人保寿险四川分公司和支公司被罚47万
2018-09-13 11:21:50 来源:新浪财经
9月12日消息,银保监会官网今日公布川保监罚﹝2018﹞25号行政处罚书,对人保寿险四川省分公司和人保寿险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进行处罚。经查,人保寿险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存在欺骗投保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违规行为,人保寿险四川省分公司及人保寿险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回访违规行为,公司和相关责任人被罚款47万元。
附:四川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保监罚﹝2018﹞25号
当事人一: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体北路2号书香门第1栋3层1号、2号,第1栋1层4号
主要负责人:李云霞
当事人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12、23-25层
主要负责人:刘志辉
当事人三:胡长云
职务:时系人民人寿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
身份证号:513426********1512
住所:四川省会东县姜州镇云香村3组28号
当事人四:马成可
职务:时系人民人寿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
身份证号:510182********0316
住所:四川省彭州市新兴镇狮山村13组4号
当事人五:肖军
职务:时系人民人寿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
身份证号:510121********1010
住所:四川省金堂县清江镇花牌坊村4组
当事人六:饶志明
职务:时任人民人寿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销售总监
身份证号:511324********6832
住所:成都市锦江区国香街333号
当事人七:李云霞
职务:时任人民人寿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身份证号:513001********0220
住所:成都市青羊大道288号
当事人八:田勇
职务:时任人民人寿川分客户服务部经理
身份证号:510102********2534
住所:成都市锦江区宏济中路3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版,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人寿川分”)、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人寿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胡长云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民人寿川分和人民人寿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人民人寿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欺骗投保人
2016年7月至9月,人民人寿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胡长云、马成可在向投保人向某销售保险产品的过程中,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已交保费145万元。
时系人民人寿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胡长云、时系人民人寿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马成可、时任人民人寿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销售总监饶志明,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保险合同、回访录音、投保人投诉材料、代理人合同及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人员从业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人员从业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人民人寿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元);
(二)对胡长云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
(三)对马成可警告并罚款拾万元(¥100,000.00元);
(四)对饶志明警告并罚款拾万元(¥100,000.00元)。
二、人民人寿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2016年至2017年,人民人寿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胡长云、肖军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金额3.7万元。时系人民人寿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胡长云、时系人民人寿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肖军、时任人民人寿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销售总监饶志明,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保险合同、微信转账记录、代理人合同及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胡长云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免于行政处罚,理由:认为其支付给投保人的现金系旅游活动折现款,而该旅游活动是人民人寿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奖励给投保人的,其仅仅是按照保险公司要求联系了客户并代公司转交了折现款,其本人不构成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外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我局经复核认为:一是个人保险代理人胡长云向投保人转账支付旅游活动折现款的行为,已构成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它利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二是胡长云作为涉案保单的销售人员和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的实施者,系直接责任人,依法应承担责任。综上,当事人申辩理由不成立,我局对胡长云免于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人员从业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人员从业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人民人寿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元);
(二)对胡长云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
(三)对肖军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
(四)对饶志明警告并罚款拾万元(¥100,000.00元)。
三、人民人寿川分及人民人寿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回访
2015年9月至2017年11月,人民人寿川分对有关大连养老项目保单的回访未首先采用电话方式,而是直接采用面访,且人民人寿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也未在犹豫期内完成对向某等人3份保单的面访。时任人民人寿川分客户服务部经理田勇、时任人民人寿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李云霞,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保险合同、回访系统截屏、公司管理制度和说明、劳动合同、任职文件及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人民人寿川分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元);
(二)对人民人寿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元);
(三)对李云霞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
(四)对田勇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
综上,我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人民人寿川分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
二、对人民人寿成都市金牛区支公司警告并罚款玖万元(¥90,000.00);
三、对胡长云警告并罚款贰万元(¥20,000.00);
四、对肖军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五、对马成可警告并罚款拾万元(¥100,000.00);
六、对饶志明警告并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
七、对李云霞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八、对田勇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保监局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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