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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西华县农村信用社领280万大罚单 四宗违法遭罚

2019-01-09 13:56:44 来源: 千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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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月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河南银监局周口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周银监罚决字〔2018〕21号、24号、25号)显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在公司治理运转不规范、违规办理同业业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贷款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共四宗违法违规行为。周口银监分局对其处以罚款合计280万元。此外,朱超、张涛两名相关责任人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周银监罚决字〔2018〕21号显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司治理运转不规范、违规办理同业业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贷款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周口银监分局对其处以罚款合计280万元。

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4号)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第三条,《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1〕31号)第十四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合〔2014〕11号)第二条、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2014〕215号)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第一条,《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第十七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4号)第十二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97号)第七条,《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第十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条第二款,《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七条,《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4年第3号)第二十九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和第五项。

周银监罚决字〔2018〕24号显示,朱超对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贷款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应负领导和管理责任。周口银监分局对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第十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七条,《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4号)第十二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4年第3号)第二十九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周银监罚决字〔2018〕25号显示,张涛对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司治理运转不规范、违规办理同业业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准确、贷款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应负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周口银监分局对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4号)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第三条,《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1〕31号)第十四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合〔2014〕11号)第二条、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2014〕215号)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第一条,《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第十七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4号)第十二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97号)第七条,《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第十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条第二款,《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七条,《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4年第3号)第二十九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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