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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银行两宗违法领4罚单 通过平移贷款掩盖真实不良

2019-01-24 08:57:08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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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许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2号、3号、4号)显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以下简称“洛阳银行许昌分行”)存在通过平移贷款、掩盖真实不良的违法违规行为,被许昌银保监分局罚款30万元;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支行(以下简称“洛阳银行襄城支行”)存在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被许昌银保监分局罚款20万元。此外,申龙飞、孙二乔两名相关责任人被警告。

许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显示,洛阳银行许昌分行存在通过平移贷款、掩盖真实不良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第二十七条,《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被许昌银保监分局罚款30万元。

许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显示,申龙飞对洛阳银行许昌分行“通过平移贷款,掩盖真实不良”的违法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第二十七条和《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被许昌银保监分局警告。

许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显示,洛阳银行襄城支行存在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间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308号)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 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被许昌银保监分局罚款20万元。

许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显示,孙二乔对洛阳银行襄城支行“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间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308号)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 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被许昌银保监分局警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 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第三条规定:

坚持贸易背景真实性要求,严禁资金空转。

(一)严格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银行应加强对相关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真实性审查,并可增验运输单据、出入库单据等,确保相关票据反映的交易内容与企业经营范围、真实经营状况、以及相关单据内容的一致性。通过对已承兑、贴现商业汇票所附发票、单据等凭证原件正面加注的方式,防范虚假交易或相关资料的重复使用。严禁为票据业务量与其实际经营情况明显不符的企业办理承兑和贴现业务。

(二)加强客户授信调查和统一授信管理。银行应科学核定客户表内外票据业务授信规模,并将其纳入总体授信管理框架中。根据票据业务具体的授信种类搜集客户资料,包含但不限于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等,杜绝超额授信。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文印发)的要求做好对不同票据业务授信品种的分析评价。在客户原有信用等级和业务评价水平的有效期内,发生影响客户授信等的重大事项,银行应及时调整相关风险分析与评价。

(三)加强承兑保证金管理。银行应确保承兑保证金为货币资金,比例适当且及时足额到位,保证金未覆盖部分所要求的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必须严格依法落实。应识别承兑保证金的资金来源,不得办理将贷款和贴现资金转存保证金后滚动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保证金账户应独立设置,不得与银行其他资金合并存放。保证金管理应通过系统控制,不得挪用或随意提前支取。

(四)不得掩盖信用风险。银行不得利用贴现资金借新还旧,调节信贷质量指标;不得发放贷款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掩盖不良资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对债权进行重组的,包括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等方式或其组合。

(一)采用以物抵债方式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重点关注抵债资产的产权和实物状况、评估价值、维护费用、升(贬)值趋势以及变现能力等因素,谨慎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债权数额,对剩余债权继续保留追偿权。应当优先接受产权清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实物类资产抵债。在考虑成本效益与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及时办理确权手续。

(二)采用修改债务条款方式的,应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谨慎确定新债务条款,与债务人(担保人)重新签订还款计划,落实有关担保条款和相应保障措施,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履行约定义务。

(三)采用资产置换方式的,应以提高资产变现和收益能力为目标,确保拟换入资产来源合法、权属清晰、价值公允,并严密控制相关风险。

(四)采用以债务人分立、合并和破产重整为基础的债务重组方式的,应建立操作和审批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第六条规定:

提高贷款分类的准确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贷款分类管理,定期开展贷款分类政策、程序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对在贷款分类中弄虚作假掩饰贷款质量的,要严格实施问责,加大处罚力度。应明确上调贷款分类的标准和程序,审慎实施贷款分类中不良贷款上调为非不良贷款的操作。只有符合所有逾期的本金、利息及其他欠款巳全部偿还,并至少在随后连续两个还款期或6个月内(按两者孰长的原则确定)正常还本付息,且预计之后也能按照合同条款持续还款的不良贷款,才能上调为非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分类的上调应由总行或由总行授权一级分行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不良贷款上调为非不良贷款的具体标准和认定程序,但不得低于前述要求。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转让行为的监管,对借助通道转出但信用风险仍保留在原机构的资产,须按原风险形态进行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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