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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被曝做“阴阳账” 剥离不良资产陷入谜局

2019-05-28 09:29:49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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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证券日报》记者接到河南中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实业”)投诉材料,爆料中原银行惊现两本账,一本用来赴港上市,另一本用来应付股东。

中原银行成立于2014年12月26日,总部设在省会郑州市,由13家城商行组建而成,成立以后飞速发展,于2017年7月份实现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两种用途的“阴阳账”?

据中汇实业爆料称,中汇实业于2012年以9900万元认购了周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口银行)5500万股的股份,当年河南银监局也核准了其股东资格。2014年12月份中原银行正式成立,周口银行并入中原银行成为中原银行周口分行,中汇实业转变为中原银行的股东,同时,中原银行为中汇实业发放了《股权证书》。

2015年2月份中汇实业因公司发展需要将上述股权转让给河南省豫南高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南高速)。由于合并前的周口银行以及合并后的中原银行长时间未分红和分割相应权益,中汇实业在转让股权时和豫南高速约定2014年12月31日前的所有分红和其他相应收益归中汇实业。

“我司所投资的9900万元所购股权仅仅有两次分红且数额极低,2016年2月份收到中原银行分红53.43万元,远远不及我司的资金成本和应获收益,极不合理,我司认为合法权益很有可能受到伤害。为此,我司先给中原银行发函,提出补足应当获取的分红以及其他相关收益和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要求,但中原银行收到后不闻不问,拒不配合,因此我司把中原银行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汇实业表示。

据了解,中原银行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的中原银行《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显示2014年中原银行实现净利润25.22亿元。而中原银行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期间对外发布的《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球发售》显示2014年全年净利润为26.68亿元,两者相差1.47亿元。

对于上述两个数据打架的问题,中原银行在法庭上表示对两个数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豫民终631号显示,经审理查明,中原银行庭审中明确表示对其在香港上市时公开发布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对此,本报记者对中原银行进行了采访。

“2014年审计的时候是年报审计,2017年上市的时候,按照香港上市的标准要求,需要找一家事务所重新进行审计,对会计报表进行调整,毕马威会计事务所按照香港联交所的要求进行审计,对会计报表进行了调整,这也符合证监会和香港联交所的要求”,中原银行办公室负责人何涛表示,“按照香港联交所要求,对某些会计事项进行调整很正常,影响利润超1亿元,这都能够解释,包括国资委、证监会对这个事情都是认可的,如果真有问题的话,当时也不可能获准上市。”

同时,何涛还说,“(中汇实业对中原银行的)起诉是在上市之前”。

然而,据中汇实业的民事起诉状的落款时间是2018年8月28日,同时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的落款时间是2019年2月20日,而中原银行在香港上市是2017年,并非是何涛所说的上市之前被中汇实业起诉,而是中原银行在上市之后被中汇实业起诉。

剥离不良资产之谜

此外,根据中汇实业爆料,《证券日报》记者调查后发现,中原银行2016年是否剥离过相应不良资产也陷入谜局。

2015年12月21日河南安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固建材)以10.56%的年利率从中原银行周口分行借款29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21日到2016年12月20日止,中汇实业等13位担保人为其进行了担保。

由于安固建材未按期偿还本息,2018年中原银行周口分行将安固建材以及其13位担保人起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安固建材偿还2900万元本金以及利息、罚息、复利共计999.8万元,以及13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据了解,中原银行为了上市,2016年剥离部分不良资产。据中原银行在2017年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上报的文件《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球发售》第34页显示,“为继续处置历史遗留资产,提升本行资产质量,本行在2015年及2016年转售本行重组前若干已批准发放的若干贷款,总额分别为人民币2.14亿元以及人民币86.24亿元。”

据中汇实业辗转多次找到的中原银行周口分行在2016年12月份与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资产)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为中原银周口(2016)转字第04号)的复印件显示,中原资产以3.18亿元从中原银行周口分行受让23户39笔共计3.796亿元的债权。并且,安固建材的2900万元借款显示在其《债权明细表》中。

从以上可以看出,如果《债权转让协议》是真的,那么中原银行周口分行已将安固建材这笔借款的债权转让给中原资产,已经不是债权人,不具备起诉安固建材要求还本付息的权利。

然而,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豫16民初118号第五页显示,“经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中原银行周口分行已将涉案债权转让”。

由于安固建材以及其13位担保人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中汇实业和安固建材以及其他12位担保人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汇实业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中原银行周口分行债权转让的证据,然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收集此证据,就做出了判决。

据知情人透露,实际上中原银行周口分行并未真正进行债权转让,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原银行。

中原银行办公室负责人何涛表示,“从目前来说,看中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高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都没有证据证明资产已经转让。”

当记者提到有一份中原资产的《债权转让协议》复印件时,何涛说,“我们就没有和中原资产转让过(债权),这个肯定是假的。如果他(中汇实业)能证明我们转让过资产,他就不可能不拿出来证据,法院没有采信,判决书上写得很清楚,我们这个资产并没有转让。”

为了核实这份《债权转让协议》复印件的真伪,本报记者又采访了中原资产,而中原资产表示,“我们2016年与中原银行发生过多笔业务,这个属于商业机密,不方便表态。”

对于此事的进展,本报将继续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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