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贵阳分行3宗违规遭罚 结售汇月报表数据错报
2019-09-27 09:52:44 来源:中国经济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贵汇罚〔2019〕3号)显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贵阳分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违规办理资本项目收付行为,办理开户见证业务未审核签证,结售汇月报表数据错报。
上述事实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十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交通银行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的批复》(汇复〔2010〕208号)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和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对招商银行贵阳分行警告、罚款人民币8万元。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十七条规定: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等数据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报表和资料,并按要求定期核对和及时纠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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