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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热议存款保险 明确“非纠正即接管”

2020-05-29 15:40:01 来源:金融时报

《存款保险条例》平稳实施近5年来,在保护存款人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及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我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取得关键性进展,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也于2019年依法设立,并在对包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长王玉玲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一方面稳定了市场信心、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另一方面有序打破了刚性兑付,建立了市场纪律,积累了新形势下银行处置的宝贵经验。

“建立金融机构有序处置机制是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役的重要环节。从国际经验看,加强存款保险机构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中的作用,成为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最主要的趋势之一。”王玉玲建议在风险处置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借鉴国际经验,推动修订《存款保险条例》或制定存款保险法,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做好衔接。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5.120, 0.04, 0.79%)副行长王景武在两会期间提出关于推动出台存款保险法的建议。王景武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这样有利于从法律层面确立存款保险作为处置当局的法律地位,赋予存款保险启动处置的决定权,充分发挥存款保险有序处置和危机应对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法律框架。从国际立法实践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推动出台专门的存款保险法,构建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序处置和市场化退出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张智富也建议,健全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他表示,在实践中我国对于问题金融机构处置仍然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建议借鉴国际上此类危机处置经验,突出市场化处置原则,建立商业银行有序处置机制;巩固《存款保险条例》成果,完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相应职责。

2015年出台的《存款保险条例》赋予了存款保险机构早期纠正的职责。王景武建议,出台存款保险法可进一步丰富早期纠正措施。在原有“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四项措施基础上,结合人民银行早期纠正实践,拟增加一系列措施,避免问题投保机构股东“吃完股本”通过分配红利或者实施激励“吃存款”,在早期纠正期间及时进行瘦身自救,回归主营业务,限制杠杆业务扩张,有效降低风险敞口,避免损失扩大和风险传染。同时还要设立触发指标,明确“非纠正即接管”。

王玉玲建议,进一步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在风险处置方面的职责,重点要赋予存款保险机构获取信息、风险监测、强制转移资产债务、成立过桥银行等必要的处置手段。

对农村信用社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的风险处置,王玉玲建议,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框架。

“从国际实践看,经营中救助作为一种重要处置方式,有利于提高SIFIs的可处置性。为此,建议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存款保险可以使用基金对SIFIs实施注资,进一步丰富存款保险处置系统性风险的方式。”王景武说。(记者李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