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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新规:严控非寿险投资型业务风险

2017-02-21 11:21:31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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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来,由于监管新规的不断出台,寿险业可谓热闹非常,其实财险市场的故事同样精彩。

2月14日,保监会召开全国财险监管工作座谈会。根据会上披露的信息,财险监管改革实现新突破,如商业车险费率改革试点全国铺开,消费者普遍获益,商业车险车均保费相较改革前下降8%,商业三责险平均责任限额提升20%。

诚然,商车费改的积极作用正在显现,但“行百里者半九十”,其中依然存在有待完善之处,而保监会为控制综合成本率采取的“阈值监管”方式便是之一。下一步,其是去是留,如何改进和完善,考验着监管和市场的智慧。

此外,近来“暂停非寿险投资型业务”一事也颇受关注。安邦财险、天安财险两家高度依赖这一业务的财险公司压力陡增,而此前无缘于此的公司恐怕日后更难尝到其中滋味。更为关键的是,必须密切跟进非寿险投资型业务满期给付情况,及时有效防控潜在风险。

对于财险的发展方向,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会上表示,引导行业专注主业,坚持风险管理的主攻方向,改变不顾风险、片面追求规模和利润的趋向;切实抓好整顿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监管职责。摆正位置,分清主次,处理好监管和发展的关系,着力营造有利于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拨开“阈值监管”迷雾

近来,市场频频出现对于“阈值监管”的讨论,其究竟何方神圣?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阈值监管”的表述并不准确,其是指商业车险费率改革试点地区相关财险机构后期实际发生的车险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综合成本率等主要经营指标,相较前期车险费率精算报告中假设的预期指标发生重大偏离,尤其是车险综合成本率上升幅度,超过财险机构综合成本率前三个年度相应期间平均同比变动幅度(取绝对值计算),并且并未主动向保监会申请调整,由监管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则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商业车险费率。

对于这一监管方式,业内存在一些争议的声音。支持者有之,如一位财险公司总裁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这是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中的一环。我国保险业虽然发展速度快,但是依然处于初级阶段,一些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比较粗放,不够专业精细。因此,这一阶段的阈值监管,有利于整个行业健康平稳发展。未来,根据不同阶段、不同情况,可以采用更为灵活、精准的变动幅度。”

2016年5月30日,保监会曾通报暂停中华联合保险湖南分公司、大地保险宁夏分公司、安华保险内蒙古分公司、渤海保险湖南分公司、华安保险内蒙古分公司、安诚保险河南分公司商业车险产品的决定。

反对者亦有之,如某财险公司董事长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这一取值方式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偏差,并且一些财险公司为了满足指标要求存在数据造假的可能性。”

对此,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称:“这种取值方式代表了一种逻辑,监管选取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前三个年度财险公司的数据情况,是希望以此稳定整个行业的发展,避免财险公司通过提高费用而抢占市场的情况出现。”

而对于数据真实性的担忧不无道理。“在操作上,或可通过准备金调节进一步降低综合赔付率,从而降低综合成本率。这主要涉及两个中间环节的数据,一是综合赔款中的已发生未报案责任准备金,二是已赚保费中的未到期保费准备金。”一位财险公司精算师称。

2016年10月9日,保监会曾通报长江财险存在准备金提取不足的问题;大地财险存在总公司本级不做业务但是留存准备金问题,影响总公司及分支机构经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扭曲对保单业务质量的判断,不利于商业车险费率改革阈值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会上强调,高度关注车险领域的问题,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严肃查处虚假承保、虚假理赔、虚假费用、套取财政资金以及恶性价格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基于上述情况,业内认为,应该加强这一监管方式的灵活性。比如,部分财险公司因人员更迭、转型调整等特殊原因影响,分公司业务负增长严重,费用分摊困难,使得综合成本率大幅上涨,其实并非参与恶性市场竞争导致的费用增长可以单独考虑。

再如,对于巨灾风险等特殊事件可以进行特殊处理。一些地区在特定时间容易遭遇台风等自然灾害侵袭,综合成本率快速攀升,绝大部分当地机构都会超过阈值,可以考虑对此特殊处理。

前述大型财险公司董事长表示:“商业车险费率改革应该放开自主核保系数和自主渠道系数,管住"偿二代"和准备金,严防数据造假问题,相信随着商车费改的深入,这一监管方式将会更为灵活。”

“保险费率是采用精算方法厘定的,其结果建立在具体的精算预估基础上。如果实际值与预估值发生严重偏离,保险公司应及时对费率进行修订和调整。这是世界通行的保险精算原理,不是制度创新。商车费改前后的不同在于,改革后,保险公司拥有一定的定价自主权,同时也应该承担与自主定价相当的责任。在实际值与预估值发生严重偏离而保险公司又不主动调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将依法要求其停止使用原有费率并及时修改。这一监管方式的主要目的是为商车费改平稳过渡保驾护航。”前述接近监管的人士坦言。

更为重要的是,一位第三方观察人士认为:“在短期内,必须通过加大监管力度来治标,这对纠正"唯费用论",以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从长远看,还要进一步丰富车险产品种类,扩大费率浮动空间,赋予财险公司更大的条款开发权和定价自主权,使得财险公司在费用竞争以外获得更多的市场竞争手段,将竞争方式转变为包括品牌、价格、 服务等在内的多维度、多元化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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