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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 自查15个月偿付能力数据

2017-06-07 13:52:38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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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保监会发布公告称,要求保险机构开展偿付能力数据 真实性自查,核查偿付能力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整治数据造假、数据错误、不按规定报送数据等问题。

保监会相关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保险机构应于6月30日前上报自查报告。下半年,保监会将组织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现场检查工作,对故意隐瞒问题或自查不到位的公司,将依法从重处罚。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偿二代”监管环境下,保险机构不应只关注眼前的监管评估结果,或者机构间纯粹进行分数的比较,而应该从实质上关注风险管理的影响和价值。

重点核查五大领域内容

保监会此次发文要求自查的主体为所有按照规定应向保监会报送偿付能力报告的保险机构,自查范围为2016年四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2017年第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自查内容包括资产、准备金、资本、风险综合评级和信息披露方面。

其中,以资产方面为例,对于长期股权投资,需要自查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依据是否充分;通过证券市场收购的上市公司股票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权益法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

非标金融资产,如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则要自查其会计分类是否合规;采用公允价值核算的非标金融资产,其估值模型、参数是否合理。

再如准备金方面,对于市场最为关心的现金流问题,需要自查预期未来现金流出是否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必需的、全部的、合理的现金流出;预期未来现金流入是否为承担保险合同相关义务而获得的现金流入等。

前述保监会相关人士表示,“保险机构应该列明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清单,分析问题的性质、问题涉及的金额、对偿付能力指标的影响程度,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写明已经采取的整改措施或下一步整改计划,未整改到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列出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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