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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赔不赔?高原反应身故拒赔惹争议

2017-01-18 11:14:05 来源: 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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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反应是很多游客到西藏的常有现象,而投保意外险能否对高原反应导致的后果担起保险责任也饱受争议。而成都中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高原反应导致的投保人身亡一案再一次将高原事故拉回到人们的视线。其中,各方讨论的焦点是,身亡的直接原因是高原反应,还是高原反应引发的高原疾病,也就是 “高原病”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目前尚没有定论,不过有的保险公司为了避免引发纠纷,开发专属的高原反应保险,有保险专家表示,消费者在前往高原地区旅游、生活前,一定要了解清楚所购保险是否保障“高原病”。

高反身亡 意外险赔不赔

高原身故拒赔

家住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的袁某准备跟他人到西藏尼玛县来多乡打工。走之前,袁某在中国人寿新津支公司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6万元。

天有不测风云,2016年4月24日晚间,袁某来到尼玛县来多乡。第二天,袁某因不适应高原缺氧气候,出现严重的高原反应综合征,在来多乡卫生所转院至县医院抢救途中身故。

袁某家属认为,袁某遭遇高原反应死亡属于意外伤害身亡,保险公司应当支付16万元保险金。

而保险公司则称,袁某2016年4月2日从成都到西藏,在拉萨待了20多天均没有高原反应,可见袁某并非因高原反应身故,而是患高原疾病所致。

事实上,高原反应引发的“高原病”不在少数。有调查显示,约三成的进藏人员可能产生高原反应,严重的还可能患上危害极大的肺水肿和脑水肿等高原病。而因为高原反应引发的伤亡事件也屡屡发生。

据了解,2005年69岁的广东退休教师邹某在去九寨沟旅游途中,因高原反应导致突发脑梗塞伴出血,抢救无效死亡。邹某家属也将涉事保险公司和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12万元。当时,保险公司也以高原反应是一种疾病,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范围为由拒绝赔付。不过,法院两次判保险公司败诉。

诱因划定有争议

高原反应致人死亡究竟算不算意外事件成为保险公司难缠的事件。

一般而言,保险合同条款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事件,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

北京理格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玉涛认为,案件需要解决的问题其实是两个,一是被保险人的死亡是不是意外事件,实际上指是否构成保险事故;二是被保险人的死亡是不是因为高原病,实际上指是否存在免赔情形。

保险公司的拒赔原因便是高原反应属于疾病。而将高原反应定义为高原疾病,保险公司的依据是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内科学》高等学校教材,其中载明“由平原移居到高原或短期在高原逗留的人,因对高原环境适应能力不足引起以缺氧为突出表现的一组疾病称为高原病”。

高原反应的条款释义为急性高原病,是人到达一定海拔高度后,身体为适应因海拔高度造成的气压差、含氧量少、空气干燥等的变化,而产生的自然生理反应。

对此,慧择保险网副总经理蒋力也认为,高原缺氧下会发生急速的病变,引发肺水肿、昏迷、心脏病等并发症。从纯粹的医学角度而言,高原反应归属于疾病范畴。保险公司也通常认为,被保险人去高原地区极易引发高原反应,其实是可预测的,就无需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也变成保险业的拒赔标准。

对于这一案例,很多业内人士质疑,如果高原反应算意外险责任,那中暑、猝死是不是也应该纳入赔付范畴,更有甚者认为,病毒感冒也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是不是也应该纳入意外险的赔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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