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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银行卷入“违规放贷”质疑 涉事支行行长被辞退

2018-03-23 14:32:44 来源: 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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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户贷款”争执上了法庭】

2017年3月,绍兴银行张市支行向绍兴市越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沈先生归还借款本金49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

“直到当了被告,我才看到填写了详细内容的《借款合同》,授信额度为50万元。但自己明明没有用到一分钱,凭什么要我来归还?”被告上法院后,沈先生委托律师应诉,同时他还于2017年5月,向中国银监会绍兴监管分局投诉绍兴银行违规放贷。

当年7月,绍兴银监分局经调查后回复指出,投诉所涉贷款用途与合同约定用途不一致,绍兴银行存在贷款用途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另有相关贷款,绍兴银行存在贷后管理不到位的问题。银监分局表示,对于核查所发现的问题,该局将依照相关程序对该行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而对于法院的审理,沈先生的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借户贷款”,并在答辩时提出了三点主张:一是从贷款缘由来看,系老板王某需要用款;二是从贷款办理的过程来看,案涉款项均由老板和周行长办理,沈先生除签名外,其他工作均未参与;三是从款项使用情况来看,银行实际上将款项直接汇至老板王某账户,且在结算业务书上冒充了沈先生的签名。所以,本案系借户贷款,沈先生没有责任来帮老板还这笔钱。

该案在审理期间,沈先生的代理律师还特意申请法院调取两份证据。一是沈先生签署合同文件时的影像资料,拟证明他之前签署的系空白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文件资料,且他并不知道贷款的基本信息及放款时间。二是涉案贷款在柜台被提取时的影像资料及存档资料、绍兴银行《结算申请书》,拟证明是银行的员工假冒签名,将案涉款项直接转至老板王某的账户。

不过,经审理,越城区法院则认为,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行。被告沈先生未能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张市支行要求其受偿相应借款本息,合法有据。至于沈先生辩称本案系借户贷款的理由,银行不予认可,沈先生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在借款人处签字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对于沈先生请求法院调取的两份影像资料等证据,法院表示,影像资料早已超过银行保存的时间三个月,已无法调取;至于关系到划走贷款的那份 《结算申请书》,与本案所涉借款发放无关,故无必要调取。

此外,沈先生申请对结算业务书上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越城法院认为,因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张市支行已证明其履行了款项交付的义务,故被告收取款项后如何支配与本案无关。被告如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可另行主张,鉴定申请无必要准许。

2017年11月22日,越城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沈先生归还原告张市支行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不满“割裂认定”提起上诉】

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沈先生自然选择上诉。在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时,其代理律师指出,一审法院割裂认定案件事实,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忽略案件关键证据,未能维护本案的金融借款纠纷的弱势一方的合法利益。

“贷款的申请缘由、办理过程、发放及当天被人恶意转走、贷款的使用与归还,是一个完整的过程,然而一审法院割裂开来认定,仅以银行发放贷款的事实,即认可银行已完成金融借款合同的义务,判令沈先生还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律师称。

“沈先生在银行内签署空白文件,并将身份证及兰花卡原件交给了工作人员,这个过程惟一记录就是办公室内的监控。现在产生纠纷,银行提供不出由其掌握并保管的影像资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但一审法院却认定由沈先生承担举证不能之责。”

“银行虽然发放贷款至沈先生的账户里,但并未完成贷款的转移交付,不能认定银行履行了放款义务。”律师特别指出,在本案中,沈先生将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原件都是交由张市支行的人员保管的。而在放款之日,张市支行既未将身份证及银行卡交还,也未告诉他已放贷,所以沈先生实际上并未取得对该50万元贷款的有效占有。

【涉事支行行长已被辞退】

对于这起贷款纠纷,作为当事一方的绍兴银行如何看待?导报记者就此采访时,该行相关人士表示,银监部门已对相关问题作出认定,越城法院也已作出一审的判决,故该行对于该案的看法以银监部门的认定和法院的判定为准。

“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说签字时合同是空白的,不知道贷款的基本信息和放款时间,与常理不符。”银行的相关人士特别指出,“我们经过调查,这是笔正常的贷款,投诉人的做法是逃避债务的一种手段。”

记者另外留意到,银监部门在2017年7月的答复中表示,该局将对绍兴银行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那么此后作出怎样的监管措施?当记者联系绍兴银监分局希望了解该案时,对方未予同意。

绍兴银行就此事答复记者时表示,银监分局经现场核查后,于2017年9月对该行发出了监管提示单,要求进一步强化贷款资金用途管理,进一步提高贷后检查的有效性,举一反三地做好整改问责工作。该行遂根据此监管提示单,进行相关内容的自查自纠。

导报记者另经了解到,早在2017年1月,张市支行的客户经理李某即被记大过处分,并受到待岗处理。当年5月23日,支行周行长则遭辞退。而在此前,绍兴银行作出了对上述二人违规行为的问责处罚通报。

作为该事件中的重要当事人,周行长对于沈先生的投诉会有怎样的说法?当记者与绍兴银行联系,希望采访周行长时,银行方面告知“暂联系不上周行长”。记者又试图联系沈先生的老板王某,但相关的电话都未能接通。

对于当前的局面,沈先生颇有怨气地表示,“银行方面如果真的问心无愧,那把支行行长、客户经理、王老板和我们三位借户贷款人都叫齐,进行当面对质,不是都清楚了吗?”

据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对该案正在审理之中。沈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市场导报》还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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